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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上规定的帮工关系怎样定义的问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回复如下:
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地为他人处理事务从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
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链接】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乡镇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新招职工,分别按不同工种要求,实行学徒期、熟练期。
学徒期和熟练期的工作待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邮电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对新招收的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对于新招收实行学徒制的职工,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新分配到邮电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见习期和试用期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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