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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及缴费(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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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李章华、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李章华请求: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45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

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只确认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却驳回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请不当,李章华没有到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上班,未提供劳动的原因不是李章华故意不去,而是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生产经营困难,让李章华回家等待。

既然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因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待岗,应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或生活费。

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针对李章华的上诉答辩称:李章华没有向单位办理任何手续,自动离开单位,截至1994年已累计旷工390天,本单位的上级单位于1995年作出了职工除名批复,李章华长达数年没有为本单位提供劳动,且已经对其作出除名决定,所以不属于本单位的员工,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李章华在长达18年的时间内没有为本单位提供劳动,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动仲裁及诉讼的时效,法院不应再保护其权利。

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请求: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45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驳回李章华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李章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主要事实与理由:(1)李章华在1992年底没有向单位办理任何手续,自动离开单位,截至1994年已累计旷工390天,本单位的上级单位昆明市西山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1995年作出了职工除名批复,李章华拒绝签收批复,后以登报的形式向其送达除名决定,原审法院片面地理解《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认为单位没有书面送达李章华属程序违法,判令撤销除名决定是错误的。

李章华长达数年没有为本单位提供劳动,且已经对其作出除名决定,所以不属于本单位的员工,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

(2)李章华在长达18年的时间内没有为本单位提供劳动,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动仲裁及诉讼的时效,法院不应再保护其权利。

李章华针对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的上诉答辩称:李章华没去上班是由于李章华没有承包到门市,无工作可做,回家待岗,并非旷工。

本案不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而应当适用劳动法,根据相关法律,除名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是违法的,且当时上级单位针对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除名申请的答复是先登报告知,是否先登报告知李章华不清楚。

原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除上诉人李章华认为“1990年4月26日,被告调资领导小组会议记录记载:李章华,从1989年12月10日签棋台合同那天,不去棋台,不服从分工,直至今日(4月26日)共旷工136天”

与事实不符外,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其他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要求补充确认因李章华拒签除名决定才登报的。

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针对其上诉请求提交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失业申请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李章华在办理失业保险时就知道自己被除名。

经质证,李章华认为失业保险是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办理的,以上证据均为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单方制作,其并不清楚办理失业保险的原因是除名。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该失业保险是谁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的存在分歧,现无其他证据佐证该保险是由李章华直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的,即无法证明李章华在办理失业保险时就知道自己被除名,故本院对该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针对上诉人李章华的事实异议,因1990年4月26日调资领导小组会议记录为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单方制作,李章华并不认可,故本院对其不予确认;针对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要求补充确认的事实,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并无充分证据证实李章华存在拒签的行为,且李章华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补充确认。

综上所述,本案经二审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除对“1990年4月26日,小组会议记录记载:李章华,从1989年12月10日签订棋台合同那天,不去棋台,不服从分工,直至今日(4月26日)共旷工136天”

不作确认外,其他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与李章华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是否应补发李章华1995年至今的工资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的上级单位昆明市西山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995)西供字第3号文件,要求在《云南日报》上登报声明对李章华等三人的除名处理决定,并在下方标注发给区社人事保卫科和本人,现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认为李章华拒签除名决定,采取登报的方式送达,因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直接向李章华送达过除名决定并遭到拒签,且李章华对此不认可,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没有履行向李章华送达除名决定的义务,故法院对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提出的李章华已于1995年被除名的主张不予采纳。

本案当事人均认可1995年之后李章华未再为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提供劳动,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供销合作社未给李章华发放工资,现有的证据亦无法显示双方办理过保留劳动关系的手续,实际上双方当事人自1995年之后即未再享受或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双方的劳动关系于1995年已实际解除,李章华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焦点】

劳动者存在失业风险,由于主客观的限制这是很容易出现的,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失业的情况下如何生活,社会保障制度强制性地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以防止劳动者在失业情况下无法生活的问题。

?【学理分析】

我国自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经济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良好的经济环境为提高失业人员的保障水平创造了条件,失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但与此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使结构性失业问题越发突出,就业方式日趋多样化导致失业人口构成多元化。

这些表明我国在企业转制与经济转轨时期建立起来的失业保险制度所应对的形势已发生重大转变,以正规就业为基础、以城镇国有企业为主要覆盖范围的失业保险制度面临政策调整,并亟待有效发挥其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调控功能。

笔者认为,应增强失业保险制度灵活性与保障性、有效发挥失业保险调控功能。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不足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国民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直接影响之一就是就业结构的变化,结构性失业问题越发突出。

就业方式日趋多样化导致失业人口构成多元化,灵活就业成为市场化就业的常态。

同时,呈现出失业群体低龄化、失业人员结构多元化和失业长期化的特点,这些变化使得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更加明显。

第一,缴费环节缺乏对用人单位和失业者积极就业的经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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