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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明白的是:任何一个法系式样,都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板。
自我国法律现代化的历史以观,整体而言,我国《民法典》仍然采纳了德国法律科学所发展出来的潘德克吞立法体例,也即采纳了提取公因式的总分结构模式。
这体现在我国《民法典》不但设有总则编,而且在每一分则编中均采取了进一步的提取公因式的做法,形成了“总则—分则(小总则—分则)”
的模式。
但是我国《民法典》并未亦步亦趋地模仿《德国民法典》,而是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的法律体系及学说观点构建了“七编制”
的《民法典》,也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
其中具有特色的首先应当是将“人格权”
独立成编,体现了我国立法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视。
其次是不设独立的债权编,而是将其区分为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两编,并将侵权责任编置于整部《民法典》的最末,作为所有权利的救济手段。
但是,自体系化的视角来看,侵权责任编与合同编仍然是债权编的主要内容。
特别是我国《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中合同编的通则分编代行债法总则的功能,对此《民法典》第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该条所指的本编通则即是指合同编的通则分编。
时间如白驹过隙,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日起,至今亦一年有余。
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学说上对《民法典》的诠释已经汗牛充栋,仅仅关于《民法典》的评注书就有十余部,发表的学术文章更是不计其数。
最高人民法院则依据《民法典》对以往民商事领域中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有的予以修改、有的予以废止,目前正在准备陆续出台《民法典》诸编的全新司法解释。
这无疑是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一次真正的学术盛宴。
作为学术共同体的一部分,我们亦有义务做出自己的贡献。
当前呈现给读者的这套《民法典法律适用与案例指引系列》丛书,意在为《民法典》的准确理解与适用提供一个法教义学的体系性解读,其特色在于一方面我们尽量用最为通俗易懂的语言精确地阐释《民法典》的条文和精神,另一方面还精选了一定的案例对重点疑难法律问题的适用加以说明。
正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所指出的:法律解释,特别是宪法性法律解释具有商谈的品性,其中即便是方法上毫无争议的作业,在法律专家中亦不能保证获得唯一正确的结论,毋宁在于一方面提出论证的理由,驳斥相反的论证理由,最终选择最佳的论证理由以支持其结论。
职是之故,我们的解释仅仅是一种论证的理由,其本身非完美无瑕,肯定还存在诸多错误和不足,敬请各位同人不吝赐教。
您的批评和建议将是我们进步和完善的动力和源泉。
在此,还想代表所有作者对所有关心这套著作出版发行的同人和编辑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的支持和帮助!
李永军
2021年岁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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