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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证明力的质证有些案件还涉及证据内容意思表示释、法律行为效力等实体性问题。
比如,有这样一个债务纠纷件,证据是被告出具的一份欠条,上面记载的欠款金额是6700元。
关键是被告在偿还了部分欠款后在该欠条上批注了一行字“还欠款5700元。”
原告对此解释说,其含义是“被告还欠原5700元”
。
被告说,我已经还了欠你5700元,我在欠条上批的那句话的意思是:“我已经偿还了原告5700元,实际上我还原告1000元”
。
这个案件比较典型,梁慧星老师在《裁判的法》中也做过介绍。
问题出在中文词“还”
是多义词,作动用时读huan,其意义是“偿还、归还”
;作副词是读hai,其思是“仍然、依旧”
。
经过判断,这份欠条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没有问题剩下的就是证明力问题,该欠条能否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取决于“还”
字的真实意思。
原、被告双方理解刚好相反,这就需要对该歧义用词进行解释。
怎样解释,规定在《合同法》第125条。
双方都要搬出理由来说服法庭,最后由法庭来认定这个词的真实含义。
所以,证明力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过程,并非靠经验、逻辑、理性就能应付。
再打个比方。
原告起诉被告要其支付违约金,依据是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某条款对违约金的约定。
被告提出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违约金条款也归无效。
此时,合同的效力便决定了原告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质证意见必然会涉及合同效力的辩驳。
这里强调一下,质证辩驳与法庭辩论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质证辩驳点到即可,详细理由应当在辩论意见中展开。
我发现不少律师将质证阶段当辩论阶段,以致轮到法庭辩论时重复之前的质证意见,招致法庭不满制止,这都是需要改进的。
讲到这里,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看刚开始的设例,如果你是张三的代理律师,面对庭审中李四出示的借条,考虑一下如何质证?我们不妨演示一下。
首先应当质证借条的证据能力,具体包括关联性和合法性。
这张借条与案件事实是否相关?我想这个应该比较明了,关联性没有任何问题。
借条是否是张三交给李四的,或者是张三委托别人交给李四的?不是。
借条是被李四偷偷拿走的,我们应当想到证据来源问题,是证据主体不合法,证据收集方式不合法,还是证据程序不合法?这与证据主体、程序的合法性无关,是证据收集方式不合法。
借条属于书证,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形式上的合法性没有问题。
然后再质证借条的证明力,主要是证据的真实性。
借条是否张三所写?是他本人写的,形式上是真实的。
张三有无向李四到款,实际没有,故借条内容并不真实。
因此,规范的质证意见是,对借条的合法性、真实性有议,理由如下:其一,这张借条当时放在被告办公室抽屉里,被原告偷走,证据收集方式或证据来源不合法;其二,被告当闲着无事,随手写了张借条,因疏忽忘了撕掉,实际并未向原借款,证据内容并不属实。
总之,该借条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缺乏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请法庭不予采纳。
就这个案件而言,如果原告一口咬定借条是被告亲手交给的,而且借款数额又不大,被告很难推翻借条的合法性、真性,官司基本输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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