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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说的“法权人格”
也就是自觉地处于与法律认同的精神状态中,不但具有严格的法律意识,而且处处按照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事实上,没有这种普遍的法权人格作为基础,不但“依法治国”
的口号落不到实处,而且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也无法健康地运作。
另一方面,在哲学社会科学,尤其是伦理学的指导下,也应该努力确立起普遍的道德实践主体。
众所周知,道德是分层的,至少存在着社会公德、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管理者道德等不同的道德层次。
我们这里说的“道德实践主体”
也就是自觉地用比较高尚的道德理念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显然,没有普遍的道德实践主体的确立,不但“以德治国”
的口号难以贯彻到现实生活中,而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也会蹈于空谈。
传承、弘扬民族精神的根本载体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民最精致、最珍贵和看不见的精髓都集中在哲学思想里”
[4],而“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
。
[5]也就是说,哲学社会科学还负有传承、重塑和弘扬民族精神的伟大历史使命。
人所共知,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并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精神支柱。
中华民族在其悠久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热爱和平的伟大的民族精神。
这一精神与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相结合,形成了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强大精神动力。
当代理论工作者面临着的一个重大的课题是:如何使哲学社会科学成为传承、重塑和弘扬民族精神的根本载体?
一方面,哲学社会科学要认真地吸纳国外一切有价值的思想文化遗产,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熔铸百家,自出机杼,始终本着开放的心态来更新自己的民族精神,从而使之不流于僵化或萎缩。
另一方面,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又不能妄自菲薄,而应该站在当今的历史高度上,运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认真地研究中华民族的思想传统,批判地继承其一切合理的因素,以便使我们的民族精神始终正道直行,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
综上所述,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我们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让我们共同努力吧!
[1]本文原来的标题为“充分认识哲学社会科学的地位和作用”
,原载《深圳特区报》,2001-08-1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32~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7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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