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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益、享受商品退换的权益。
第四,权利义务不对等,加重消费者责任。
商家规定自己拥有对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就相当于说明本活动条款对商家没有任何约束力。
第五,采用模糊条款。
这也是经营者的惯用伎俩,采用模棱两可的条款,出了问题,怎么解释都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也就是说,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附加的诸如“离开商场概不退换”
“拥有最终解释权”
等均属无效条款,不具有实际约束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只要经营者的声明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均属无效,当争议发生时,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读法心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其实在生活中,此类事情还是屡见不鲜。
比如,购买书包时宣传“买一送一”
,结果送的是一支铅笔。
有些人碰到此类事件时,往往也认为“商家的活动,当然是商家说了算”
,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不自知。
要想让大家的消费环境更上一层楼,不仅需要向广大消费者普及权益意识,也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大力监督。
商家泄露你的个人信息,可遵循哪些维权条例
【案件缘由】
2020年6月23日,连续几天收到骚扰电话的黄先生忍无可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事后,记者从黄先生那里了解到,打电话的是湖滨花园城的销售团队。
一个月前,黄先生曾在本市的湖滨花园城看过几处房产,但当时并未表现明确的购买意向。
因为自身的经济情况,黄先生想多对比几家楼盘再做决定。
然而,这一个月里,黄先生每天都能收到湖滨花园城销售团队的推销电话,有时正在上班或者开会,忽然就来了电话,这让他不胜其烦。
哪怕黄先生已经多次表示自己不想马上做决定,但对方依旧每天雷打不动几个电话,且每次打来电话的都是不同的销售人员。
这不仅给黄先生的生活造成困扰,他也对此表示了担忧:当时,他只给湖滨花园城的一名销售员留了电话,现在每天却有不同的人打过来,显然自己的信息已经遭到泄露。
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记者来到湖滨花园城的售楼处。
负责接待的置业顾问告诉记者,湖滨花园城的房子已于几日前全部售完,目前售卖的是湖滨花园公馆。
这跟黄先生向记者反映的信息基本吻合。
除此之外,置业顾问还告诉记者,他们的销售团队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湖滨花园城开发商自己的销售团队,另一个是外包的房产策划销售团队。
两者的销售方式是一致的,对于消费者反映的频繁遭到电话骚扰一事,该顾问则表示并不清楚。
随后,记者联系上湖滨花园城市场部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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