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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多久,王毅因为家里有事,把这笔货款转入个人账户来处理家事,这导致公司无法按时交货,也没有能力把货款退还给陈启。
王毅与陈启协商之后,王毅写了一张欠条,说明了还款日期。
可到了这天,王毅仍然没有偿还债务,陈启就将该公司以及王毅、李萍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欠款和利息。
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毅和李萍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付对方的欠款和利息。
【现身说法】
上述案例中,王毅与李萍的行为看似无伤大雅,最终也没有造成过于严重的后果。
实际上,即便是公司老板,将属于公司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也是违法的。
公司本身有自己的责任范围,虽然由老板、股东控制,但双方的责任并不是一回事。
如果公司的财产与老板的个人财产混淆,就难以划分清楚责任。
特别是一家公司有多个股东时,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行为会造成侵吞、非法转移、逃避债务等后果,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将公司资金转入私人账户,这种行为从税法的角度来说属于分红行为,应该缴纳20%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如果这笔款项是用于公司经营的,不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将被认为是逃税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将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股东、法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账目上的资金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那么将构成贪污罪;公司的法人、股东将公司的资金借给他人,或者用于投资或其他营利活动,那么将构成挪用资金罪。
【读法心得】
老板往往是公司的法人,是公司的实际掌控者,但是,他与公司之间始终不能画上等号。
公司的账目往往涉及税务、债务等问题,如果混淆了老板的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就会出现许多纠纷问题。
如果有商务往来的公司,没有分清老板的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在处理债务问题的时候要格外小心。
偿还对方公司债务的时候,将钱款转给老板的个人账户,从法律角度上说债务仍然是存在的。
所以,如果对方不认账,这里面存在的风险就非常大。
很流行的“末位淘汰制”
,是否触犯了《劳动法》
【案件缘由】
小赵在某汽车维修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半年以后,公司召开会议,决定将原本的考核制度更改为每月月末绩效末位淘汰制:绩效考核倒数第一的员工,要么选择自己离职,要么在下一次考核之前只能拿到半数的工资。
第二个月,公司进行绩效考核时,小赵位于末位。
公司要求小赵自动离职或者接受工资减半,被小赵当场拒绝。
一周以后,公司发布公告,说小赵不服从公司的管理制度,因此将按照自行离职处理。
小赵自然不肯接受这样的结果,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在与小赵签订合同之前,并未说明公司将实施末位考核制的事情,确定末位考核制度的时候也没与小赵协商。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直接对小赵做出末位淘汰决定,当小赵不服从这种决定又将其按照自行离职处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该支付小赵赔偿金。
【现身说法】
末位淘汰制,并非法律、法规一样的规定,只是一种用人单位考核员工的管理方式。
这种管理方式可以为企业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已被不少企业采用。
使用末位淘汰制的时候,一定要通过民主程序得到劳动者的同意、认可后才能实施。
反之,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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