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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教育计划针对不同的群体,有其不同的组织形式、规范和资金来源,也会有针对这些教育目的而实施的内容和相匹配的教师及其培训。
每一个学前教育计划都是一套完整的体系。
其中,国家提供的学前教育计划覆盖的人数最多,也最有特色。
不同的学前教育机构依托自己的项目形成了各自与众不同的特点,也因此能够满足各种人群的需求。
三、中央政府对学前教育的管理负有重大责任,以计划项目为中介,实现合作与协调
为了保障学前教育计划的顺利实施,与学前教育相关的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需要建立良好的合作和协调,各种组织、机构和单位要协同一致,建立起有机的和有序的联系,从而实现某个共同的目的。
(一)中央政府主导,重在普及与扶持弱势
印度是联邦制国家,依据印度《宪法》1976年第42修正案的规定,教育是联邦和各邦政府共同行使的“并行职权”
,中央和各邦政府在制定教育政策和有关事务中具有同等地位。
就学前教育领域而言,中央政府主导公共学前教育的特点与趋势颇为明显,并开始承担起越来越重要的职责。
一方面,印度政府不断出台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国家教育政策与计划,国家五年计划中所包括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表明了印度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问题的不断重视及其职能定位的逐步确立;另一方面,“儿童综合发展服务”
项目和托儿所计划等覆盖全国范围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学前教育项目也均由联邦政府主导,并通过调动各邦和地方政府力量来得以推进和普及。
(二)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部门合作管理机制
以项目为依托是印度学前教育推进和普及的特色之一,印度学前教育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也同样建立在学前教育项目的基础上,并以项目的基本宗旨与发展目标为导向。
以“儿童综合发展服务”
项目为例,除妇女儿童发展部以外,还有一些部门也承担了共同合作的职责:第一,基础教育和扫盲部(DepartmearyEdudLiteracy)的职责包括同步小学和儿童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的时间安排,让女童能够从照顾家人的负担中解脱出来,实现小学学习等。
第二,法律和公正部(MinistryofLawandJustice)负责提高各级关于儿童权利的立法水平,建立适宜儿童的法律程序及有效的法律实施等。
第三,社会公正与授权部(MinistryofSocialJustidEmpowerment)负责协调治疗和康复服务,指导流浪儿童;为有精神问题或有发展障碍的儿童设置综合的专门学校等。
第四,健康与家庭福利部(MinistryofHealthandFamilyWelfare)通过监管人员向“儿童综合发展服务”
项目区域提供维生素等。
第五,农村发展部(MinistryofRuralDevelopment)负责为安哥瓦迪中心建设规划出适当的农村发展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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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政策保障学前教育财政预算的实现,依托大型项目保证专项经费的使用
在立法或国家政策等形式中单列出学前教育的预算,并依托国家主导的大型项目规范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使用,以有效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作为印度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的强有力保证,这是印度在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方面体现出来的重要特点。
(一)《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和“五年计划”
规范学前教育财政预算
印度非常重视政府在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中的职责,将财政预算视为一种能够反映出社会优先发展方向的政治工具,认为实现儿童综合发展的关键是通过财政预算给儿童提供充足的资源,确保他们享受应有的权利。
[2]基于这种认识,印度政府对学前教育财政预算有着非常细致、明确的国家政策保障,这种保障主要通过《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和国家“五年计划”
实现。
(二)儿童预算以“儿童综合发展服务”
项目等项目为单位拨款
在儿童的财政预算中,每年都有提供儿童保育和教育服务的教育项目资金。
其中规模最大的当属“儿童综合发展服务”
项目,它以综合服务的方式为学前儿童提供包括教育在内的相关服务,以确保生活在农村、部落民族和贫民窟地区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参与该项目的儿童及其家庭可以免费获得印度政府提供的相关综合性服务,包括学前教育与保育,营养与健康,心理、生理及社会和谐发展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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