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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幼儿园。
这一名称的转变,意在指明日托中心是支持家庭养育工作、服务所有儿童的场所,而不再是儿童保护和贫困儿童的代名词。
1936年颁布的《儿童福利法》成为当时很长一段时间托儿所和幼儿园工作的指南针,一直到1973年芬兰政府颁布《儿童日托法》为止。
1973年颁布的《儿童日托法》明确规定了适龄儿童不论是由家长看护还是由日托中心看护,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为其提供优质的服务。
随后几十年间,该法历经多次修订,一系列与幼儿相关的福利政策也相继出台。
母亲生育前后可以获得带薪产假,父亲也能获得一定陪产假期;一对父母可以拥有43周的育婴假,以更好地照料自己刚出生的婴儿等。
在此之后,一对父母还可以休看护假,父母在家中看护自己的孩子,并获得政府下发的补助,直至家中最小的孩子年满3岁为止。
1996年的《儿童保育法(修正案)》规定,所有幼儿无条件地享有在日托中心或家庭日托中接受教育与保育的权利。
根据该修正案,日托中心应提前4个月将入托的幼儿分配完毕,并做好入托准备。
另外,家长也有权申请其他日托中心;任何日托中心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周内应立即受理。
这种家长自主选择日托中心的模式,促使日托中心与家庭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以保障幼儿良好的早期学习环境。
1997年后,家长还可获得在家庭之外接受私人教育和保育的补贴,幼儿获得教育和保育的渠道在政府层面得到了拓宽。
至此,芬兰的学前教育体系步入有序发展的轨道。
三、有序发展阶段:1998年至今
20世纪末至今,已经基本呈现出平稳发展态势的芬兰学前教育在政府强大有力的引领下继续蓬勃发展。
出生人口的下降、单身人口的增多、婚后无下一代的比率上涨,对芬兰人口质量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这也迫使芬兰政府珍惜每一个出生在芬兰国土上的儿童。
在这十多年的时间里,芬兰政府又对幼儿教育和保育体系进行了多重巩固。
为确保缔造适合芬兰本国国情的学前教育模式,各职能部门纷纷颁布了多部法令。
1998年的《基础教育法》(theBasicEduAct)规定,所有6岁幼儿都有权自愿接受地方当局举办的为期一年的入学准备教育。
翌年,该项目又被详细规定为累计700小时的入学准备教育。
2001年8月,所有的入学准备教育均由政府买单。
就在入学准备项目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与学前教育直接相关的《学前教育核心课程》(CoreCurriculumforPre-SchoolEdu,2000年)、《关于儿童早期教育和保育的国家政策解读的政府决定》(theGoveritheNationalPoliitiononEarlyChildhoodEdudCare,2002年)、《芬兰早期儿童教育与保育国家课程指导纲要》(theNationalCurriculumFrameworkforEarlyChildhoodEdudFinland,2003年)等法规陆续被颁布;与学前教育间接相关的《社会福利行业资格要求法》(AQualifiRequirementsforSocialrofessionals,2005年)——旨在规范学前教育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也被颁布,这些政府行为让每一个幼儿在芬兰都能够真实地享受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纵观芬兰百余年来的学前教育探索史,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芬兰始终把学前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通过多举措强有力地保障了学前教育的有序运行。
当今世界,作为教育之基的学前教育,其重要价值已得到公认,而芬兰的高瞻远瞩,正是芬兰跻身世界一流国家的持久不竭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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