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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一个完整的回答,所以桃应继续追问:“难道舜就不加阻止吗?”
孟子答道:“舜怎么能去阻止呢?瞽瞍杀了人,当然应该被捕。”
桃应依然没有释惑,继续问道:“舜又会怎么办呢?”
今天的读者已经不太能够理解桃应的困惑,即便古人也不能够完全理解。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理想里,有一句众所周知的名言,即“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也就是说,在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
皇亲国戚或任何特权阶级肆意作奸犯科而不受法律制裁,这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但在法理上毫无疑问是大大不该的。
桃应的问题便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也就意味着,舜在父亲被捕之后如果无所作为的话,显然有违孝道,在儒家理论上并不那么站得住脚。
亲情与国法似乎不可兼得,换句话说,对于此时的舜而言,天子身份与儿子身份哪一个才应该是第一位的?孟子给出了一个似乎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舜把抛弃天子之位看得就像丢掉旧鞋子一样,他会偷偷地背着父亲逃走,逃到海滨住下来,度过快乐的后半生,快乐得忘记了天下。”
我们来把孟子的意见整理一下。
当天子的父亲杀了人,法官该做的是正常执法。
天子该做的事则要分成两个步骤:一,履行天子的职责,不去阻挠正常执法,听任父亲被捕;二,履行儿子的职责,偷偷把父亲救走,一同逃离国境,同时也就放弃了天子的职务。
当瞽瞍被捕之后,我们用明代学者马明衡的话说就是:“皋陶但知有法,舜但知有父。”
那么,孟子的这个解决方案至少透露出两则主要信息:一,法律面前,理应人人平等;二,家事重于国事,家里的一口人就重于全国其他所有人。
对于今天的读者来讲,第一点完全不难接受,第二点就有些匪夷所思了。
孟子似乎也没有考虑到一个最基本也最原始的正义原则:加害者理应对受害者做出相应的补偿。
那么,假如受害者的妻儿老小来找孟子理论,孟子会怎样回答呢?
其实在儒家的思想体系里,对这个问题是有标准答案的,只不过这个答案会使局面变得更加复杂,甚至混乱起来。
也就是说,无论是瞽瞍犯罪,还是舜背着父亲逃亡,每个问题孤立来看都有妥善而具体的正义方案,但当这些问题搅在一起,虽然各自的方案依然不变,但看起来就不太令人舒服了。
按照儒家的原则,解决方案应该是这样的:受害者家属应该做的事情就是天涯海角追捕杀人凶手,甚至不妨手刃仇人;皋陶,那位公正的法官,应该做的则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不懈地追捕逃犯,直到将逃犯(瞽瞍和舜两个人)缉捕到案为止;瞽瞍应该做的是投案自首,主动认罪伏法(显然他不会这么做);舜应该做的是继续协助父亲潜逃,永远别被官府和仇家找到……也就是说,不同的角色对这同一件事各有相应的“正确的”
解决方案,尽管这些各自“正确的”
解决方案彼此之间存在冲突。
所谓儒家传统与法制社会的冲突,这就是很典型的一个例子。
儒家鼓励犯罪者的亲属包庇罪犯,也鼓励受害者的亲属不经过执法部门而手刃大仇。
这如实地反映出儒家思想所诞生的土壤是一个文明程度较低的时代(两千多年来我们的确“文明”
了不少),然而也正因如此,这样的思想比之我们现代所熟悉的各种“文明化”
的社会规范更加自然地贴近人心,贴近人的本性。
是的,如果你的至亲骨肉犯了罪,你天然地就想包庇他;如果你是受害者的亲属,你天然地就想手刃仇人。
儒家传统认为,这两者都是出自天然的亲情,都是孝道的体现,都没有错。
骨肉亲情是人之常情,但国法不是。
而骨肉亲情正是儒家思想的一大基石,国法可以说是在血缘伦理上衍生出来的社会伦理,所以当亲情与国法发生冲突的时候,很自然的选择便是以亲情为重。
毕竟对至亲的爱胜过对远亲的爱,对远亲的爱胜过对陌生人的爱,这是天伦,儒家便是由此整理出仁爱之说,亦即等差之爱。
儒家认为,维护仁爱不但是维护天伦,甚至是首要的政治纲领。
《汉书·刑法志》讲仁爱的意义,说人在生理条件上比不过动物,之所以比动物高贵完全在于智力,人要依靠智力以群体合作在天地之间博取生存,而如果没有仁爱,人就不能组织成群。
这就是说,仁爱是人类维系群体组织的最重要的生存原则,而舜的所作所为恰恰体现了仁爱精神,即使他们给社会造成了一些困扰,但仍然是应该受到鼓励的。
在这里判断是非的标准不是抽象的正义,而是具体的人性。
朱熹深为赞同的一种意见就是:舜在偷偷背着父亲逃走的时候,心里只有亲情,根本无暇去计较什么是非对错。
看来我们可以说舜是一个好儿子,但他是不是一个好天子呢?在孟子等人看来,正因为舜轻易地为了亲情而放弃了天下,他才是一位好的天子,假若他以天下为重,大公无私,反而是个不称职的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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