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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政治哲学(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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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字的原故,是“公义”

二字,在政治哲学上用得太宽泛,所以用“权利”

替代。

权利就是“公义”

,讲“公义”

必先从权利着手,这一层是与政治哲学上相关的地方。

“权利”

本是法律名词,用在一个人上或一个团体上,施行或应用,全是法律和政治学上的权利观念。

如果就个人应有的权利来说,就涉及道德。

很难对权利的观念下一个准确的解释。

但它至少含有两层意义:

一、权利,绝不是某个阶层单独占有的。

二、权利,也不能由某种更高的阶层施予。

某种阶级和某种地位所独占的权利,是一时权利,过此时代,仍然没有。

至于在上的人给予的恩惠,全以高高在上者的意志为转移,随时给予,随时收回。

权利不是这样。

照权利观念的进化说,无论什么人都不能侵犯权利,也不能收回,它是人人应有,谈不上取予。

不管地位高低,金钱多少,年岁大小,性别或宗教信仰。

所有人都有生命的权利,在社会上不能无故受他人的残害或侵犯。

若有残害或侵犯,社会就要惩罚侵犯权利的人。

人人对自己的名誉,就有一种权利。

不能无故受人损毁,有人传播无根据的谣言,败坏他人名誉,社会就会制裁败坏他名誉的人。

个人名誉的权利,是他人不得无故损毁的。

但是个人要求别人看得起他,尊敬他,这不能算是权利,这是私人交际和道德。

不能因为别人不恭敬他,藐视他,就要求法律干涉,这绝对办不到。

法律以公义为目的,公义就是法律。

公义,就是尊重别人的权利。

但与道德上的公义不同。

道德公义无制裁;法律公义,有保障有惩罚。

比如一个人在道德上想做好人或恶人,别人不能干涉。

法律上的公义,则含有“不能不”

“不得不”

之意。

二、英国权利观念的三个层次

英国政治史,是争权利的历史。

他们所争的权利,可分为三种:

一、生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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