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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均田制度的,
方里八家,一家百亩,以食五口(本身与父母妻子为五口)。
上农夫耕百亩,食九口,次八人,次七人,次六人,次五人。
此与《王制》的均田制度相同。
他在别处又说:
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
(《汉书》二四)
这也是《王制》的话。
但他也明白这个平均土田的制度是不容易恢复的了,所以他只主张实行两个比较和缓的主张:一个是禁止官府贵族与人民争利,一个是限民自由。
他说:
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无已,以迫蹴民。
民日削月朘,寝以大穷。
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
(《对策》三)
故他主张:
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
……公仪子相鲁,之其家,见织帛,怒而出其妻。
食于舍而茹蔡,愠而拔其葵,曰:“吾已食禄,又夺园夫红女利乎?”
限民名田的主张不是彻底的均田,只是立一个私有田产的限制,每个私人名下的田产不得过这个法定的额数。
董仲舒说当时贫富不均的情形是由于井田制度破坏之后田地成为私有财产,可以买卖,故
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富人)又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越制,逾侈以相高。
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
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更卒是在郡县给役,一月而更换。
正卒是给事于中都官。
综计一岁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比那使民一岁不过三日的古制,要多30倍)。
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无田者耕地主之田,以十分之五给田主)。
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无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
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以上说秦时状况)。
汉兴,循而未改。
(《汉书》二四)
所以他提出限田之法:
古井田法虽难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
盐钱皆归于民。
去奴婢,除专杀之威。
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
这是他的“调均”
政策的一种。
均即是均平,即是均贫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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