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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odofPhilosophy),这一体系坚持主张实证和对事实的仔细观察才是获得关于自然规律知识的唯一真实方法。
查理一世的统治(1625—1649)
143.《权利请愿书》(1628)
查理一世(CharlesI)继位后也继承了他父亲关于君权神授的思想。
他将《圣经》里的一段话当成了自己的执政圣典:“王的话本有权力,谁敢问他说,你做什么呢?”
(22)因此,国王和议会立即开始了新的斗争。
查理一世在位时期的前两届议会被迅速解散,因为他们坚持调查民众的不满,而非投票满足国王的需求。
在第二次解散议会后,查理试图通过“仁爱王税”
(Benevolences)和强迫借贷来筹集政府运行所需的资金。
但是他的所有伎俩都没有得逞,只能被迫向议会求助。
议会召开会议,答应给查理提供资金,但要求他批准通过议会起草的《权利请愿书》(Petitiht)。
这是《大宪章》之后,英国宪制史上最为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
它提出了禁止四种国王滥用职权行为:(1)没有得到议会的同意就以借贷、恩税、税收等形式筹集资金;(2)无故监禁;(3)在民宅驻扎军队——这颇令人烦恼;(4)按照戒严法进行审判,即在没有陪审团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
就像当年约翰王(KingJohn)不情愿批准《大宪章》一样,查理一世也很不情愿批准《权利请愿书》,但最终,他还是被迫同意让这份文件“成为了法律”
(1628)。
144.查理一世无议会的统治(1629—1640)
很快,查理就证明了他批准《权利请愿书》绝非自己的意愿。
他立刻违反了其中的条款,企图以征税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
查理在没有议会的情况下统治了11年,将一个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共同组成的英格兰政府变成了实际上像法国和西班牙那样的无须负责任的君主专制政府。
查理最积极的大臣中比较突出的两位是后来的斯特拉福德伯爵托马斯·温特沃思和伦敦主教后来成为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威廉·劳德。
这两个人都凭借其勤奋和成功帮助查理在英格兰自由的废墟上建立起国王的绝对权力而声名远扬。
查理及其大臣高压独裁的举动通过三个邪恶法庭篡夺的、武断的判决得以强化。
这三个法庭就是著名的“北方法院”
(ciloftheNorth)、“星室法庭”
(StarChamber)和“高等宗教事务法庭”
(HighissionCourt)。
(23)所有这些法庭的审判都没有陪审团参加,都由国王的亲信组成,当然也就成为了国王发号施令的工具。
他们的判决往往随意而不公,惩罚残忍而严酷。
145.约翰·汉普登和造船税(1637—1638)
在此期间,查理征收的众多非法税金中有一种“造船税”
(ShipMoney)。
在早期,当国家遭遇危险时,为了公共的利益,国王便要求海港和沿海地区捐献船只和造船物资,“造船税”
由此而来。
查理和自己的大臣仔细考虑后,产生了让内陆地区和沿海地区都缴纳造船税的想法。
在众多反对缴纳造船税的人中,其中有一位名叫约翰·汉普登(JohnHampden)的绅士。
案件被交到财政法庭(CourtofExchequer),由全部的十二名法官出庭审理。
整个英格兰都关注着这起诉讼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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