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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执谊虽有受其子孙依例追赠仆射之可能,但在宣宗大中四年以前,则疑无其事也。
南部新书己云:
李太尉之在崖州也。
郡有北亭子,谓之望阙亭。
公每登临,未尝不北睇悲咽。
有诗曰:独上江亭望帝京。
鸟飞犹是半年程。
青山也恐人归去,百匝千遭绕郡城。
今传太尉崖州之诗,皆仇家所作,祇此一首亲作也。
(寅恪案,云谿友议中及唐语林柒亦载此诗。
)
唐语林柒云:
[李德裕]南贬,有甘露寺僧允躬者,记其行事,空言无行实,盖仇怨假托为之。
(寅恪案,唐大中时,日本国求法僧圆珍福州温州台州求得经律论疏记外书等目录载有允躬录南中李太尉事一卷。
)
寅恪案,李卫公别集乃后人缀缉而成。
其卷柒所收祭韦相执谊文,除云谿友议外,若文苑英华及唐文粹等总集皆未选录。
大约即采自范氏之书。
此文疑如南部新书所言,乃仇家伪作。
故以仆射称韦执谊,致与大中四年以前之事实不符也。
夫王氏李德裕卒于大中四年之说,其最强有力之证据,在此祭文。
若此祭文为伪造,或虽非伪造,而其原本实无「大中四年」之「四」字,则其说之难成立,自不待详辨矣。
至李德裕享年之数,亦有可得而论者。
若取正史所载与其自身引用材料或其他可信之材料,互相参校,莫不符会。
野史小说之所记,则往往自相冲突,或与其他可信之材料不合。
今取诸书违异之说,一一比勘,益足见王氏李德裕享年六十四之说之不可信也。
两唐书李德裕传同纪德裕之卒年为大中三年,其享年之数为六十三(见前所引)。
兹先以传文所载及德裕自着互勘,以见其符会与否?旧唐书壹柒肆李德裕传载其自作之穷愁志中其论冥数略云:
及为中丞,闽中隐者叩门请见曰:公不早去。
冬必作相,祸将至矣!
若亟请居外,则代公者受患。
是秋出镇吴门,时年三十六岁。
(寅恪案,今李卫公外集肆、太平广记捌肆及全唐文柒壹拾等引此文皆无「时年三十六」一句。
今日殊无理由可以疑旧传此句为增入者。
或原本此句为自注小字,其他诸本皆以传写略去耳。
)
寅恪案,其论冥数颇有可疑之处,不知是否真为德裕所作。
但旧唐书德裕传之纪事则适与此论所言符合。
如旧唐书壹陆穆宗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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