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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论个人判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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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看到:在那些确保社会中每个个体都独一无二的权力中,最重要的乃是个人判断的权利,它也是人们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所以,针对这个题目,我们有必要明确地说几句话。
对于一个理性生灵来说,其行为准则只能有一个,那就是正义;而决定这个准则的方式也只能有一种,那就是运用自己的智力去判断。
如果在某种情形下,我变成了一个绝对机械性的暴力工具,那时我就陷入了一种纯粹的外来奴役的状态。
如果在另一种情况下,驱使我这样做的不是绝对的外在强迫,而是一种所谓的强迫,即由于自己希望得到报酬或害怕受到惩罚的心理,那么无疑,虽然我所受的这种压迫并不那么严重,但是它对我的道德习性的影响却可能更有危害。
同时,应该在此指出:上述情况下我的行为有一个显著特点。
如前所述,正义同功效性是相一致的,有很多复杂的事情界定了正义的范畴。
我是巨大整体中的一部分,我的幸福也包含在对那些事情的看法中。
所以,对于希望得到报酬或害怕受到惩罚的想法而言,不论其本身多么错误、多么不利于思想的发展,但只要它们还普遍存在于社会中,就必然并应该会对我的思想产生某种影响。
任何行动都可以有两种发展趋势,一种是根据必要的和不可改变的生存法则而具有的,一种是从某个有智生灵的专横干预中产生的。
幸福和灾难的本质以及快乐和痛苦的本质都是同成文制度无关的。
凡有助于幸福快乐的就是可取的,凡有助于痛苦灾难的就是可弃的,这是不可改变的真理。
同样,人这样一种生物也有其独有的特点和素质。
有许多原由在对人所起的作用中,由于其本身的性质,能够产生快乐,而且有一些原由所产生的快乐比其他所产生的更为美妙。
任何行动都有一个永远伴随着它发生的、并可以说是它所特有的结果,除非偶然由于某些外来原由的作用,这种结果可能会被别的结果所替代。
成文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有两种:为实现道德或行使权力又提供一个动机;增进人们对正确行动和错误行动的理解。
对这二者而言,我们都不可能有什么赞许。
第一,成文制度可能为实现道德增加一个动机。
如果我有一个机会能对于二十个人的利益做出实质性贡献,并且在他们得到好处的同时,其他人也不会受到实际损害,那我应该抓住这个机会。
在此,让我们假定成文制度对我进行了某种干预,并假定这种干预是给我某种巨大的个人奖赏,这就马上改变了我这一行动的性质。
以前,我采取这个行动是由于它本身具有的高尚性。
现在,如果成文制度起了作用,我采取它则是因为某人专断地给它加上了很大分量的利己主义。
但是道德,作为理性生灵的一种品质,是取决于产生那个行为的初衷;在一项成文制度之下,这个本质上符合道德的行动,就行为者来说,就可能变成了不道德的行动:这个不道德的人在以前一定会忽视这二十个人的利益,因为他不肯为他自己找来某种不便或麻烦;同一个人,具有同样的心愿,现在居然会增进他们的利益,这是因为他自己的利益也牵涉在内了。
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形下,二十是比一好二十倍的,但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若不受道德的支配或者直接从与道德相悖的心愿出发,就是非正义的[1]。
换句话说,我们除了根据必要的、不可改变的生存法则而采取行动之外,不应该受到其他任何动机的影响,而且这种不受影响的程度越大,道德也就越会提高。
这大概就是那个晦涩模糊的原则的含义吧:“但行好事,莫问后果”
,也大概能解释另一个原则的含义:“不许做损人利己的事。”
如果我们假定的不只是二十个人的利益而是成百万人的利益,这种情况就会更加明显。
事实上,不论差距大小,结论必然是相同的。
第二,成文制度可能增进人们对正确行动和错误行动的理解力。
这里,思考一下“理解力”
和“增进”
两个词可能是有益的。
恰当地说,“理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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