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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论握有王权的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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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政体似乎还有一个隐蔽之处。
有人说:“我们不支持世袭的君主制度,虽然我们承认这是一种极端的非正义。
我们对选举制的君主政体不满,对限制性的君主立宪政体也不满。
就算这种职位受到一些限制,但只要它是终身任期制,便难以容忍。
为什么国王的选择不能如同行政长官和立法机构那样可以随时通过选举呢?这样,我们就可以随心所欲的更换任职者。”
我们不要被花言巧语所欺骗,也不要不经思考随便发言。
我们如何理解国王这个名称?如果说这个职位有任何意义的话,那任职者应该拥有相应的权利,或对任用官员自行斟酌,或赦免罪犯,又或者召集和解散大众议会,批准或禁止那些议会的法令。
在美利坚合众国授予他们的总统权力中,这些权利大部分都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但是,让我们用理性的试金石检验一下这些想法。
除非有绝对必要,否则,把任何关系到公众的重要事务都交给一个人来处理,是最冒险不过的。
然而,对于刚刚列举的任何一项权利,都不太可能有关于这种必要性的规定。
一个人与一个社团或者委员会相比,能在某一方面有什么优势吗?他在工作中的劣势反而更明显。
他更容易被腐化也更容易被误导。
他无法拥有那样多的有利条件从而获得准确的认识。
他更加容易受到情绪和任性的影响,也更容易对一个人无理由地憎恶却对另一个人无理由地偏爱,他更容易做出无情的谴责或产生盲目的崇拜。
他无法永远保持警惕,正所谓智者千虑也必有一失。
与此同时,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主观看法未免过于乐观了。
我们是在设想他的心愿全都是善良公正的;但是事实却常常相反。
当超过人类禀赋的权力被赋予,随之产生的便是由罪恶带来的人性之觞。
同样的道理,凡是证明政权的存在必须普遍接受人民意志的支配,又证明国家需要官吏,那就必须由全体人民或者由精神上最接近于人民大众的人所组成的团体的意志来实现他们的主张。
这些反对意见适用于上面列举的权利中最无害的,即任用某人担任某种职务的权利。
当我们考虑到其他权利时,问题就变的复杂了。
我们以后会有机会来探讨赦免权是否适当,不论这种权力被赋予给什么样的人;同时,如果赋予某人这样的权力,使他无须提出一个理由或者提出一个其他人无法辩驳的理由,就可以将法院通过对证据仔细公开地审查所做出来的严肃判决推翻,还有比这更加让人难以容忍的吗?有什么比由某一个人来决定国家应当何时审议而何时又停止审议更加不公正的吗?
还有一种权利,它因过于不公正反而不足为惧。
当一个人在日常议会中公开并不加掩饰的提出与国家代表相左的意见,并试图压倒代表的意见时,可以想象人民是不会作缄默的旁观者的。
直接使用这种否决权两三次,这种权利就会被推翻。
所以,在任何本来应该有否决权存在的地方,我们都会发现,金钱贿赂使这种否决变得温柔并且容易被接受:要么是阴险地利用个别议员薄弱的意志,事先让这种否决变得不必要;要么就是用大量金钱进行收买疏通,事后让否决得到缓和,使最终结果合乎人意。
这种否决权如果在某个国家能够被容忍着存在,那么那些国家代表们一定是堕落的并且缺乏公众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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