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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这些行动不但不够明智而且也不会有多大收效。
我们假定政府的目标是提高人类的见解,从而改进人类的生活方式;因为见解之于生活方式,正如源泉之于由此而出的河流。
但是见解应该以何为基础呢?当然要以客观上的证据和主观上的理解力为基础。
那么,社会能够凝聚团体智慧的特点在启发大众的心智上有什么优势吗?它能把优于任何个人智慧的团体智慧之精华搬到政府的呼吁或谏言之中吗?如果能够这样,那么为什么关于道德的、科学的和心理学的理论都不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来撰写呢?为什么标志着人类进步的里程碑式的著述都出于个人的贡献呢?
这样,如果社会作为一个行为者,在启发民众心智上并没有什么优势可言,那么社会决定和个人决定之间的真正区别就必须从政权那里去找。
但是从问题本身的性质来看,政权并不能完成它所承担的任务。
人类是具有习惯和判断力的生物,相对于判断力而言,虽然习惯的力量也许并非更为绝对,但至少更为明显。
为了改变人类的习惯,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改变他的判断标准。
不过,即使这个手段发挥了全部作用,其转变也很少会是突变,而往往是渐进的。
可这一点仅靠权力又是永远做不到的:政权能够使人的性格所发生的最大变化莫过于把人们变为卑贱的奴隶,因此,它根本无法改变整个社会的习惯,而只能使人们面对它的浅薄无力发出肆意的嘲笑。
如果法律真的能够纠正错误和消除罪恶的话,我们就应该相信:世界早在遥不可及的往昔就已经变成了一方承载着一切美德的圣地。
在这世上,其实再也没有比发号施令更容易的事了,政府可以下令要人们做到公正、善良、真诚、知足、睦邻友好、不贪图享乐等等,但是,难道人们的行为就真的会因为这些说教而从此改变吗?事实上,即使这些命令存世千年,甚至其中还包括死刑的规定,它能否起作用也还是十分值得怀疑的。
但是有人会反驳说:“法律不必这样一般化,而可以规定一些具体条文以保
证其实际功效,如制定禁止奢侈的法律来限制公民的衣食开支,制定土地法以禁止任何人私定地价,还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来奖励公正、仁慈和符合公共道德的行为。”
但是,这些具体措施又能推动我们的事业前进多少呢?如果民众本来就是在适度消费,这种法律便形同虚设;如若不然,谁又来执行法律,防止他们规避呢?更加不幸是,在现实生活中,律法的执行者往往正是应受到法律约束的人。
如果整个社会物欲横流、恶习满天,谁又能保证各任法官会出淤泥而不染呢?即使这个困难能被克服,但最终也还是徒劳无益的,因为民众规避的能力总是胜出政府监管的本领。
因此,如果设想任何有悖于民意的法律可以付之实施并取得效果,实乃荒唐可笑。
纵然某些尽职尽责的法官们能够明察秋毫,有效地对付机诈狡猾的罪犯,但也免不了在他们的恼羞成怒中成为不幸的受害者。
有什么能比这种复杂的法律精神更能违背支配人类交往的自由原则呢?谁该走进我的房子,调查我的开支和每天的餐谱?谁该侦查我使用了何种手段隐瞒了巨额财产而却假装入不敷出?事实并不像人们常想的那样,别人对我私人行为的肆意挑剔其实并没有什么不公正和不恰当[3],但让人愤恨的是这些人的目的在于使用强力来纠正错误——注意我的行为,你作得很对。
如果此人的挑剔符合情理,那他可以尽情指责,而且他的这种行为还是值得称道的;反之,则不然。
当他人想用强力来纠正我们的错误时,我们肯定会本能地加以反抗。
如果我们的长辈或上级,不论他们如何见多识广,企图用惩罚的手段来改变我们的见解或影响我们的选择,那是不能让人接受的;如果换个我们头顶暴君的爪牙这样做,那是绝不容许的;他们密告我们的行为,不是为了使我们更加聪明、更加审慎,也不是为了教育别人,而是为了对我们施加野蛮的奴役,这实在令人愤恨。
在政权管辖范围广阔的情形下,上述情况一定会发生;而在政治辖区较小的情形下,民意便会彰显其威力:左邻右舍互相监督,如果不是任意胡为,一定会构成一种最无法抗拒的审查力量。
但是这种监督的威力在于它是自由的,不是根据成文法律的支配,而是根据自然的智力判断。
同样,在分配奖励上,谁来保证我们的利益不受错误、偏私和阴谋的侵害?谁来保证本用以奖励道德的办法不会变成破坏道德的新手段呢?更不必说,奖励并不是培养优良品德的有力手段,如果真有值得嘉奖的人,究竟多少奖励才能与其行为等价?况且还有貌似优秀的人来混淆视听。
这样,人们不应有的贪婪和堕落动机就会不断地迷惑人们的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能够发觉法令条文的无效性,而从中得出来的结论也一直十分令人灰心。
有人说:“民族的特性是不能改变的,或者至少在品德败坏后,就永不能恢复纯洁。
在人民的生活作风已经腐化时,法律就变成了一纸空文;一旦放纵和罪恶的洪流冲破自治的防堤,最明智的立法者也无法拯救他的国家,恢复简朴风气的办法也将**然无存。
在财产和阶级的不平等现象已成定局的地方,要反对从这种现象中产生的弊害是无用的。
仁爱为怀的人会赞扬加图和布鲁特斯此类人的努力;但攻于心计的人则会指责他们给无可救药的病人造成无益的痛苦。
诗人们就是因为看到这一事实,所以虚构出人类早期的历史故事;他们清楚地知道,在物欲横流、智慧枯竭的情况下,要使人们从**恢复到理性,从软弱恢复到刚强,那只能是空想。”
[4]然而,从法令条文无效的说法所得出来的这一结论是十分不正确的,因为政府完全没必要进行这种干涉,真理和道德具有单独作战的能力,并不需要权威的帮助和支持。
这便是反对社会以团体资格对真理的传播和道德的培养进行积极干预的第三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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