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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一个完全或局部为一种政治垄断所统治的国家的宪法必然是复杂的。
但是,在注定由人民自己管理的国家里有什么复杂的必要呢?这种国家的全部宪法不会应该超过两条:第一是按照人口把全国划分为若干相等的部分;第二是规定选举一个国民议会的确定期限。
这还不必说,后一条也很可能是不必要的。
由我们讨论的原则所产生的第二个后果是这样的:我们已经看到,把重要的立法条文提交各地区审议,其理由跟把宪法条文本身交由各地区审议的理由是同样有说服力的。
但是经过几次试验以后,我们不能不感觉到把法律送交各地区审议的这种方式乃是一种不必要的迂回程序(除非在对普遍安全十分重要的情形下),所以不如尽可能准许各地区在没有国民议会干预的条件下制订自己的法律。
在上一段里我们讲到一个帝国的宪法,例如像法国的宪法,可以被限制在很狭窄的范围之内时,已经假定了这种后果是正当的。
实际上,如果一个国家被分成若干适当的地区,各有向国民议会派遣代表的权力,那么各地区根据自己对正义的理解来管理内部事务,看来是不会对全国性的事业产生什么不利影响的。
这样,最初是一个立法统一的大帝国会很快变成一个包含许多小共和国的联邦,它具有一个全国性的国会或近邻同盟委员会,以便在非常时期实现合作。
大帝国和立法统一的观念显然是军事英雄主义时代的野蛮残余。
政权越是交给人民,越是简化到教区管理制度那类性质的东西,误会和敌对的危险也就越接近零;政治科学越脱去它现在神秘的外衣,社会真理也就越会显而易见,而各地区也就越容易服从理性的指导。
从同一原则产生出的第三个重大后果就是法律的逐步消亡。
如果由各个地方的代表所组成的庞大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他们一定会单凭想象就认为若要管理其所代表的广大领土上全部居民的事务,浩如烟海的各项法律是必需的。
一个大都市,受商业竞争原则的影响,对于接受一大套关于细则和独占权的法律是不会踌躇的。
但是,过看一种最符合人类天性需求的纯朴生活的小教区的居民,不久就会怀疑是否需要一般的法律。
他们一定不会根据某些书面原则来判断案情,而是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这里只适于提一提这个后果,至于废除法律所产生的利益,我们将在下一篇中详细研究[3]。
反对联邦制度替代立法统一制度的主要观点是:“联邦成员有可能摆脱他们对于全民事业的支持。”
为了给这种反对意见一个有利的环境,我们不妨假定:“联邦的中心,像法兰西那样,是处在许多国家的包围中的,而各国政府都迫切地想用一切欺诈和暴力手段来镇压在这个邻国的人民中开始出现的热爱自由的傲慢精神。”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相信,这种危险多半出于想象而不是真实的。
根据假定,国民议会不许使用强力来对付这些不满的地区,因此必须进行说服;完全可以看出,如果只许我们用说服这一种办法,我们的说服力一定会增加十倍。
他们不能不非常明确而简单地说明独立自主的好处;不能不使一般人民相信,他们的意图只不过是要使一切地区的一切个人都能不受扰乱地追求自己的美好理想;并且在他们的主持下,一定不会有暴政,不会有像从会议和法庭的猜疑中产生的专横的惩罚,不会有敲诈勒索,也几乎不会有捐税(我们不久将提出关于捐税的某些看法[4])。
在一个已经摆脱了专制政治的根深蒂固的罪恶的国家里,对于自由的热爱是不可能不广泛普及的。
因此,拥护全民事业的人会很多,而不满的人则会很少。
如果有少数地区竟糊涂得情愿向压迫和奴役屈服,他们很可能不久就会悔悟,他们的背离会使更有觉悟和更勇敢的人更加积极努力。
我想到拥护普遍福利的战士们会热情地宣布:他们需要的只是自愿的拥护者,那将是令人神往的。
这样一个宏伟的原则是不可能对他们的事业百害而无一利的。
[1]参见潘恩:《论人权》。
[2]参见第五篇第一章。
[3]参见第七篇第八章。
[4]参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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