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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论就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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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效忠宣誓不公正的理由同样可以普遍适用于一切就职宣誓。
如果我不宣誓而就职,我的职责将会怎么样?强迫我举行的宣誓能使我的职责有所变化吗?如果不能,那么这种强制行为本身不就是无形的说谎吗?这种谎话对于多数有关的人会没有有害的影响吗?判断我会忠实履行职责的真正标准是什么?当然是我的经历,而不是我可能被迫做出的任何表白。
如果我的经历是无可指责的,这种强迫就是一种不应有的侮辱;如果我的经历不是无可指责,这种强迫就会带来更多恶果。
没有哪位会不赞成这种说法:对于标志着近代欧洲国家历史,尤其是我们英国历史的宣誓而言,一个没有丧失判断力的人将会反思它的堕落。
这是政权完成其机能的手段之一,使每一个人替自己来担保;这是立法者为了掩盖法令条文的荒唐无用而规定的办法之一,使各个人保证执行警察所不能执行的事。
它一只手诱人犯罪,而另一只手又强加给人们不受这种**的义务;它强迫一个人不只保证自己的行为,而且要保证他的所有下属的行为;它强迫某些官员(特别是教会执事)保证在人力所不能及的范围内实行检查,并且替在他们管辖之下的人保证一定的行动方式,而这既不是他们打算也不是他们有权进行的。
我们这个国家里经营必须纳税商品的一切大商人都被国家法律所诱使而甘心犯伪证罪,捏造准许他经营业务所依据的条件。
若干年之后这些还能够让人信服吗?
只有一种宣誓还有待于研究,这种宣誓得到了反对其他一切宣誓的人的拥护,它就是要求法庭上的证人所作的宣誓。
“这种宣誓肯定并不具有效忠宣誓和就职宣誓所具有的许多值得反对的地方。
证人的誓言并不要求一个人声明同意立法者准备使他接受的某种主张,而只要求他严肃地保证根据他对于事情的了解用他自己的话讲出的实情。
誓言并不要求他对未来的什么事进行保证,因而也不要求他进一步探讨自己的这种行为未来到底会怎样,他只需要保证老实地说出他所了解的过去的某些事。”
这些理由只能减轻宣誓的害处,但并不能把宣誓变成好事。
在这个世界上,无论何处,只要有心性坚强和思想高尚的人存在,他们就会感觉到把自己的个人主张附着在某种宣誓上乃是一种堕落。
英国法律只是部分地、不完整地认可这个原则的威力,因此规定:普通老百姓应该靠宣誓来证明他们所言的真实性,但是对于贵族而言则不然,虽然在一切其他情形下他们都被强调为宣誓者,但在宣誓这件事上,仅仅被要求以荣誉为担保就行了。
难道理性能承认这种区别是公正的吗?
有什么事比在法庭上宣誓更加伪善呢?誓辞明确指出:“不能只根据你的话就相信你。”
当人们在这种最庄严的场合习惯于被人蔑视时,很少有人能够出污泥而不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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