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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样的一种影响,同一切宽仁厚爱的精神、一切有助于发现真理的无私热情,以及一切在主张真理上坚持不屈的精神,都是背道而驰的。
永远靠法令而不是靠说理来进行干预的国家,其境内的居民不能被称为真正的人。
我们永远不能靠观察这种国家的居民而判断出人的真面目,真正的人不应知道什么叫比良心的裁判更高的裁决,应该对他所想的直言不讳并敢做敢当。
现在,多数读者也许只看到了少数几部这种干涉个人认真履行义务的法律。
本书中还会出现许多这样的例子,而且,如果我们耐心去搜寻,一定还会看到更多。
由于成文法的作用,人已被有效地标准化了,从而在大多数国家里,他们像鹦鹉一样,除了重复别人的话,再也没有什么其他的作为。
产生这种一致性的情况可以有两种:一种情况是依靠思维的力量和不倦的研究,使大部分人同样成功地透彻了解到真理的奥秘;另一种情况是用惩罚去威胁那些做无私的探讨并按照探讨的结果来说话行事的人,使人们的脾性变得怯懦、对于是非善恶表现为漠不关心。
不难看出,这两种情况中哪一种是造成现存一致性的原因。
再说一种情况,作为对这个重要意见的补充。
假定“我做了一件事情,虽然这事本身是错误的,但我却认为是对的;或者我曾经做了一件错事,虽然我承认它是错的,但是自己的立场不够明确、坚定,不足以说服自己抵住强有力的**而不去做它”
。
毫无疑问,若使我理解一个自己前所不知的真理,或者若使我更加坚信一个自己已经明晓的真理,所能采用的正当方式就是求助于我的判断力。
即使你对我的行为进行愤怒的告诫,也只能引起我同样的愤怒,不但不会使我更加聪明,反而会使我更加糊涂。
但是,这当然也存在着一种阐明真理的方法,不论在什么情形之下,它应该都能以善意引起人们的注意,以证据来对人进行说服。
惩罚,在受罚的人的身上会引起并且也应该引起一种非正义的感觉。
让我们来假定惩罚的目的是:使我相信一个现在并不为我赞同的立场是正确的。
抽象地说,惩罚并不具有说理的性质,所以它首先不能使人信服;实际上,它只不过是一个比较好听的名词,是一个偶然强者加在另外一个人身上的强力。
但是力量显然并不构成正义。
惩罚,按照我们现在对它的看法,处于这样一种情形:你和我在见解上有所不同,你告诉我你一定是对的,因为你的胳膊更粗,或者在取得使用武器的技术上你比我花了更多的心思。
让我们假定,“我已经承认了我的错误,但是立场还不够坚定,而你的目的是要使我认错的信念变得持久和深刻”
。
应该使它这样持久和深刻吗?若要这样做,无疑也是存在论据和理由的。
但这一点在实际中行得通吗?你想用你拳头的力量来补充你的逻辑上的不足吗?这样做是永远行不通的。
诉之武力在双方(各按其智力的健全程度)看来必然都是自认无能。
那个求助于武力的人,如果充分地了解到他所应传达的那项真理的力量,是不会采取这种下策的。
如果有人在受惩罚时竟不感到受伤害,那他的思想一定是由于被长期奴役而变得一文不值了,他对道德上是非善恶的感觉也由于一系列的压迫而变得迟钝了。
如果世上真存在比其他任何道理都不可怀疑的真理,那它就是:所有人都应该运用自己的能力来发现正确的东西,并把他所了解到的全部正确的想法付之实践。
我们承认:如果能够发现一个绝对正确的标准,那一定会大有裨益。
但这个绝对正确的标准本身在人类的事务上一定用处不大,除非它在性能上既能推理、也能判断,既能启发思维、又能约束行为。
如果一个人在某些情形下认定自己的判断就是正确的,那么他在所有的情形下就一定要依据那个判断而行事,然后他才能决定当前的某件事是不是值得考虑的。
所以,根据这样的推理,我们终于看到:一个人对自己判断力的确信,才是使他有义务采取任何一类行动的唯一正当的原则。
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真正的原则,这就是在一个国家里的社会成员不受限制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内部的一切成员和不属于这个社会的所有人都能够冷静地服从理智的支配。
当进而说到人类目前复杂的性格时,如果发现我们自己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脱离这样一个简单而伟大的原则,我们将不会不感到很大的遗憾。
普遍运用个人的判断力,既然是一种如此难以形容的美妙学说,真正的政治家当然一定非常不愿意接受干预个人判断的想法,下面本书将逐步研究和探讨被认为需要这种干预的各种非常情况。
[1]参阅第四篇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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