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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人的真正锻炼就是建立理论,因为,这也是磨练和提高他智力的过程;但,不要成为理论的奴隶;也不要在任何时候忘掉:由于其本身的性质,理论并不包括值得我们注意的事物的全部情况。
把这个理论应用于道德情况。
道德的普遍原则,如果能真正说明取得功效、快乐或者幸福的方法,就一定是有价值的。
但是任何人的一切行动都会有其相应的结果;而对行动研究得越仔细,其结果就越可能会出现。
普遍原则和理论不是完全确实可靠的。
有一种想法是极其荒谬的:为了判断准确、行为得当,我应该对一样事物只是远观,而不能近察。
相反,我应该在我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根据每一样事物自身的情况来进行考察并根据其自身的优缺点来做出有关决定。
停留在一般原则上,有时是出于我们自身缺点的需要,有时则是我们懒惰的避难所;但是人类理性的真正尊严在于,只要我们有能力,一定会超越这些一般原则,使我们的能力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活跃起来,并对我们的行为进行指导。
为防止这些推理被错误地应用,有必要进行一次观测。
每一个行动的道德问题上,有两样东西要考虑在内:这一行动直接和间接的两种后果。
有许多行动方式可能产生即刻的快乐,但会对一个或许多人的长远状态产生如此恶劣的影响,以至只要进行合理估计,都不会选择这些方式。
这尤其关系到:对某个行动的看法往往成为旁观者据以预测未来行动性质的媒介。
对我们同类的行为和没有生命的自然的进程一样:假如事情不以某种顺序相继发生,就不存在判断、是否聪明或符合道德的问题。
按照季节的变换顺序和植物的生长进程,信心激励我们去耕种土地,期待着将来的收获。
相信我们同类的人品,相信他们的行动极大程度上按照情理来支配,不会抢劫,不会行骗,也不会欺骗我们,这种信心对于文明社会的存在同样是根本的。
由此产生了一种以前没有提到的支持一般原则的论据。
一个行为的间接后果,尤其是关系到能否实现所引起的希望上,主要决定于一般情况而非特殊情况;是属于类别的而非个体的。
但是这跟前面所说的那些道理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当需要采取行动时,我们仍然有责任估计具体情况的性质,以便断定特殊情况的紧迫性是否要使我们放弃通常本该遵守的原则。
回到真诚这一具体问题上来。
如果我们仅从短期考虑个人的利益,真诚和坦率在人类的大多数行动中显然是最好的策略。
即使在这种局限的意义上,也不会有人轻率到断言我们遵循说真话方针比遵循说谎话方针的时候少。
真诚和坦率对于人类的普遍利益大有裨益,因为它们给信任和合理的期望提供了基础,而这些对智慧和德行来说又是根本条件。
但是,也许还是应该问一问:“在某些特殊紧急的情况下,我们是否该放弃真诚和说真话的普遍原则呢?”
毫无疑问,这乃是一个我们应给予一定的小心审慎才能对付的问题。
不过,如果由于害怕相反的主张所可能产生的弊病,我们不管对错就付诸普遍的坦率,从而致使我们劝导别人杜绝欺骗的作法本身引起对欺骗的指责,这种情况实在前后矛盾。
有些人,极端敏感到惟恐纵容丝毫的不真诚,同时又感到不能在一切想象得到的情况下都主张相反的作法,因而适当考虑后断言:“我们所怕的不是真理的传播而是谬误的传播;所以我们必须全力严防的是要避免在说真话的方式上不慎而产生说假话的效果。”
经过研究,我们或许会发现这其实是一种不明智并且有害的区别。
首先,呼事物以正确的名称,不加以粉饰或遮掩,对于道德事业是大有裨益的。
我或者说出简单明显的真理,或者不说;或者隐瞒或者不隐瞒;这就是眼前的问题所要求我们作的抉择。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我有责任隐瞒、掩盖或者说谎,那就可以承认;我至少会得到这样的好处,即在某种特殊紧急的情况下,只有我的责任如此。
其次,无论我有什么理由不按照原来打算的那样把实话说出来,只要这个理由能够成立,最后必定会演变成为有效的理由。
真诚本身是因为有用性而成为义务。
所以,如果在任何情形下,真理没有以其最明显的形式表达出来,不是在首要和固有的普遍功利原则上,却在第二位的真诚原则上寻找理由,看来十分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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