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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与政治制度有关的民意问题第一章对于民意实行政治监督的一般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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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作家们在理论上一直深信:政府的职责是监视人民的生活作风。
他们说:“当政府完全忽视了对民众的道德培养,而又满足于用酷刑惩治他们所犯的罪时,它便成了严厉的继母,而不再是慈爱的亲娘,因为亲娘会不辞辛苦地提前教化子女,力求防患于未然。
因此,爱国的清官应该时刻留意人民的思想,鼓励那些有利于道德教养的行为,同时尽早遏制那些可能导致道德混乱和堕落的情结。
但是现实却恰恰相反!
醉心于恐吓威慑而忘却了温和号召的政权形式究竟要持续多久?专恃于追究既往而又全然忽视了预防和补救的施政方针还将存在几时?”
值得庆幸的是,对政治真理这一问题研究的最新发展和最清楚的观点在某些方面着实增强了这种推理的力量,现在比过去任何时候都使问题更加明朗化:政权是导致人类深陷苦海的罪魁祸首,这是不容忽视的不争事实!
因此,有人自然会想到:“既然政权能产生如此之多的坏,它肯定也有着某些无可比拟的好。”
乍一听,这看法或许有几分道理,但不论它表面上显得怎样高明,事实上都须认真质疑。
如果我们不愿为美妙的幻想所迷惑,在此就更该谨记本书所确立和证明过的基本原则——“政权在一切情形下都是一种罪恶”
;“应该尽可能少地运用它。”
人类的卓越之处就在于其个体特性的存在;人越是独立、越不受束缚,越能彰显他的伟大和智慧。
但是,如果我们要切实可行地把政权限制在最狭窄的范围内,我们就必须
提防它在民意领域中的肆虐。
民意是人类本性的堡垒,甚至是神圣的庙堂,它一旦遭受污损,那么这世上仅存的圣洁之物也便**然无存了。
在处理政治服从这个问题时[1],我们曾相当明确地在个人要求和社会要求之间划定了一条界线,因为二者的对立性很强。
我们看到,能够满足社会要求的那种服从,往往是屈于强力而不是出于尊重;这种服从超出其他所有种类的服从,对服从者而言,很少能构成一种堕落的根源。
但其前提是:不论在表面上怎样顺从,民意并未受到真正的侵犯。
这样,我们就会明白在实现政权目标的同时,如何最小限度地损害个人的独立性。
事实上,我们已经证明,政权尽管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一种弊害,但其有害影响最终是可以被有效避免的。
但是如果跨过这条界线,如果把民意当作政治监督的对象,我们就会立刻面
对一种极其可怕的奴隶制度,其可怕程度简直让人难以想象——人类进步的愿望将遭到压抑,因为政权会禁锢人们的灵活机智;我们再也不能研究和思考,因为研究和思考的方向不定、永无止境,这又违背了政权的目标;人们终会变成卑怯的行尸走肉,因为任何思想言论都处于惩罚和威胁的四面楚歌之中。
政权的任务不是作其属民的教师,这在后文中将详加论述,也不是为了激发我们的美德,那绝对办不到,而仅仅是制止那些威胁普遍安全的越轨行为。
虽然,我们也许应该确认无疑:这个论点可以在当前讨论的问题上完全起决定性作用,它是不能够被推翻的,除非存在着能推翻本书全部推理的论据,但某些人还是固执偏见,主张对民意进行政治监督,并且在某些应用方面,还说得天花乱坠、头头是道,所以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这些应用,竭力揭穿其种种诡辩。
同时,我们不妨再提出一些理由,进一步证明:在一般情况下政权是不适于监督民意的。
理由之一出自我们所熟识的一个观点——整个社会如同一个行为者[2]。
虽然群众意志可以被伪装成个人意志,但是它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
事实上,以社会的名义采取行动的人,一时是张三,一时是李四。
他们在轮番窃取群众名义行事的过程中,常处于多重障碍的压力下,如共事者的偏见、情绪、弱点和弊病的束缚,因而丧失了真正的活力。
就这样,在千百次屈服于这些可耻的私心后,他们决策的每个环节都会歪曲变形,最终成为无效、荒谬之物。
因此,在这种“共同决策”
机制作用下的社会,是决不可能受到太平盛世的垂青,因为这种行为机制明显缺乏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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