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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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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犯罪的另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是我们用来把罪行分类的方法和因而对于可能发生的那些案件量刑的问题。
这一问题引导我们直接考虑到法律,而法律毫无疑问正是人类智慧所能应用到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自称拥有高度文明的国家一直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标准,用它来衡量受到社会制裁的一切犯罪和不法行为。
我们不妨公正地来研究一下法律的利弊。
研究这个问题的人,一直是把法律作为一方、把暴君的专横意志作为另一方而加以比较。
但是,如果要正确地衡量法律的利弊,首先就应该从其本身着手进行研究,然后如果必要的话,再寻求可以代替它的最适当的原则。
人们认为法律“能够把判断行为时所采用的原则告诉社会上的不同成员”
。
据说“根据溯及既往的法律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而不根据正式制定并经合法颁布了的法律条文来审判人”
的做法是极端不公正的。
我们马上就有机会来研究:完全废除这一原则所能达到安然无恙的程度。
显然,我们第一眼就可以看到:在法律制度变化无常和极不合理的国家里,废除法律是极为重要的。
如果在任何社会里,穿什么质地的衣服或用某种材料的钮扣被认为是犯罪,我们就不可避免地要惊呼:法律的确应该赶快通知社会成员,他们应该根据什么异想天开的法则来行动。
但是,如果一个社会满足于正义的法则而且不认为自己有权来曲解或补充这些法则,在那里,显然就没有什么必要来制定法律了。
人们通过同人类社会的实际交往不受先入之见的束缚比通过教义问答和法典会更明确地、更加有效地学习到正义的法则[1]。
制定法律的后果之一是法律一经开始制定,就将永远没有完结:一个法令跟着一个法令,一部法典跟着一部法典。
在政府最为平易近人并且对于事情考虑得最多的国家里,这种情形也就最为常见。
当然这本身就足以说明这个原则是错误的,因而我们越按照它所指示的道路前进,我们就越会迷失方向。
没有一种工作比企图把一种正确的原则和一种错误的原则结合起来更加没有希望了,若真有人想这样做,那么,和那些并不信仰两种相反的体系而只抱定最坏的原则的人相比,他也许更因该受到人们当面的嘲笑。
没有一个原理比这个更清楚,那就是:“一切案件本身都是一种惯例。”
任何人的任何行动永远都不会跟另一个人的任何行动相同,同样,也永远不会有同等程度的益处或危害。
正义的职责似乎应该在于区别人们的本质性情,而不是像以往的实践那样把它们混淆起来。
但是,法律企图这样做的结果是什么呢?随着新案件的发生,人们总是发现法律是不完善的。
它又怎能不这样呢?立法者没有无限的预见能力,也不能对无穷无尽的事物加以界定,那么,剩下的变通办法不是牵强附会地硬使法律包括原来不在立法者考虑之内的案件,就是为应付某个具体案件而制定一条新的法律。
很多案件都是用第一种办法处理的。
律师们的诡辩和他们用来美化和曲解法律意义的手段是人所共知的。
但是,虽然有许多案件是这样处理的,可是并不是一切案件都能这样处理的。
牵强地应用法律条文的情况有时候会非常明显,更不必说律师本来就有一种本事使他在为检察官服务时能够发现立法者从来没有考虑到的罪行,而在受雇于被告时又能够找到使法律完全失去效力的遁辞。
因此就总是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而且为了防止借口躲闪,这些法律往往是冗长乏味、巨细不遗而又迂回曲折的。
用来记载法律规定的书籍永远在不断增加,整个世界都将装不下可能写出来的法律著作了。
法律的无穷无尽造成的结果是它的含混性,这直接打击了法律所据以建立的原则。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避免含糊不清,以便使一切人可以知道根据法律他能得到什么结果。
但是对于这个任务完成得怎么样呢?我们不妨以财产问题为例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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