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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达到这个目的,不必签定任何明确的合同,也不必成立任何共同的中央机关。
普遍正义和共同利益比签字盖章更能对人们形成拘束力。
同时,追捕罪犯为了使其受到惩罚而进行的一切必要性,如果曾经存在过,至少也将停止。
犯罪的动机将变得稀少,加重罪行的可能性更将几乎没有,这样,严酷的刑罚也将成为一种多余。
惩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制止社会中的危险成员,而在一个有限范围内的团体中,成员之间彼此对行为实行一般的检查,以及由去掉神秘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人进行严肃而正确的批评,就可以达到这种强制惩罚的目的。
在干坏事方面,能够顽固到蔑视周围的人而依然能表现出一致的冷静判断,任何人都做不到这一点。
这种一致会使他感到绝望,乃至使他心服口服。
他会被一种跟鞭子和镣铐具有的同样不可抵抗的力量,逼迫着改正自己的行为。
这段叙述中包括了政治统治的大概轮廓。
教区之间的纷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理的,比如边界问题,因为在发生争执时,显而易见,便利原则一定会告诉我们,某一块土地应该属于哪一个教区。
理性的人所结成的组织都不会故意想扩张领土。
如果我们想使自己的人热爱自己所在的组织,最好的方法就是按照公平缓和的原则来处理事务。
如果这种方法对他不起作用,那这个人不论在哪个社会里肯定都不够格。
对于如何惩治违法者的义务,任何社会都不是根据嫌犯的假定的同意,而是根据保卫这个社会的义务。
这种社会状态下,教区之间的争执虽然不合理,但却不见得就不可能发生。
因此应该作出一定的安排,来应付这种特殊的意外情况。
从性质上来说,这些情况跟外来侵略相似。
只有几个区域合作起来,宣布并在必要时严格执行正义原则,这才是防止意外的唯一做法。
对于地区之间的争执和为了全体利益而必须共同击退的外来侵略这两种情况,一种最明显的看法是:它们都是偶然的,所以严格说来,就此所作的安排也不必经常使用。
换句话说,在和平时期,像法国以前实行的常设国民议会制度是不必要的,或者甚至可能是有害的。
为了更准确地判断这一问题,我们不妨来看一看国民议会制度的主要特点。
[1]参见本篇第十六章、二十章。
[2]参见本篇第十六章。
[3]参见本篇第十七章。
[4]参见本篇第十八章。
[5]参见本篇第十六章。
[6]参见《休谟论文集》第一集第五篇。
[7]这种反对意见将在本书的第八篇中详加讨论。
[8]参见本书第二篇第六章。
[9]参见本书第二篇第六章,第四篇第八章。
[10]这里所用的“教区”
一词,并没有考虑到它的来源,只是考虑到这个词是代表某一个无论在人口或面积上,习惯已经使我们熟悉了的不大一块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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