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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而言,很难合理地反对这些原则。
如果真有道德这种东西,就必须使它和真理而不是错误相一致。
如果我尊敬一个人,把他看作具有高贵品质的人,而实际上他并没有,那我对他的尊敬就不可能是合乎道德的行为。
如果每一个人都有一个不同的判断和选择道德的标准,而所有的人的标准又都不符合实际,那肯定是不能给人类带来好处的,若有人宣扬这样的理念,那就是对道德的莫大污辱。
他们的另外一种说法是:当人们不再受到蒙骗、透过眼前的迷雾看到事物的真象时,他们就会变得既不善良也不幸福了。
那么,从跟他们的想法相对立的理论看,衡量道德的最佳标准就是:使我们自己置身于不偏不倚的旁观者的地位,像天使一样从高处审视一切,不受自身偏见的左右,想象真实情况会怎样,然后再据以行动。
在考虑过通晓正义的人之后,下面让我们研究一下究竟该在多大程度上考虑他人的利益。
根据完全同样的理由,我们可以推论说:我尽力去为别人做好事是符合正义要求的。
一个人在危难中向我求救吗?我有义务援救他,拒绝援救无异于在工作中玩忽职守。
如果这条原则还没有被普遍应用,那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我若做对个别人有利的事,却会给自己或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在此,使我对个别人具有义务的标准和使我对全体人类尽义务的标准是一样的。
如果我的行为对一个人有利,但同时却危害了全体,那么两者相抵,我的行动就不再是正确的,而是绝对错误的了。
但是我究竟该为大众的福利——即组成全体的每个人的利益——做出多少贡献呢?尽力而为!
要不要顾及我自己的生活需要呢?要!
因为我自己也是整体的一部分。
况且,要求我为别人的利益尽全力同时又不顾自己的生存,这是很少见的事;换句话说,我在二十年里做的好事比在一年里做的还少,这会是很少见的事情。
但如果发生了某种特殊的情况,比如我的死比我活着更能增进大众的福利,正义就要求我该高高兴兴地去死。
在其他情况下,我通常都有义务尽量使自己的身心健康,精力充沛,以便为人民服务[4]。
例如,假定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拥有更多财产是正确的,不管这些财产是他的辛勤所得,还是祖先留给他的。
按照正义的要求,他应该把这些财产看成一种信托,并慎重地考虑怎样使用它才能增进自由、知识和道德。
他无权支配任何一分钱去满足自己的任性,即使在慈善事业中吝啬地投了一点钱,也不会得到赞许,因为从正义的观点看,如果他不把钱用在善事上的话,他就是有罪的。
那些钱是不是可以被更好地、更有价值地利用呢?当然!
慈善事业这类名词本身就说明了这是可以的;正义就要求这样对待金钱问题。
——和我的财产一样,我本人也应该被看作是替人类代管的。
我有责任把我的智力才能、我的时间精力用在创造最多的大众福利。
这就是正义的宣言,也是我义务之所在!
但是,正义包含一个“相互”
的概念。
如果正义要求我去施恩,就同时规定要有另一个人去受惠;如果我不施与他应受之利,正义就允许他叫屈。
如果有人想要我节省下来的十元钱,虽然没有任何政治组织的法令要求我把这笔钱转移给他,但他如果能证明可以更好地使用这笔钱的话,他就会被默许有充分的权利(事实上,他没有任何权力或义务这样做)得到它,就好像我有借据在他手上或他曾经供给我值那么多钱的货物一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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