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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处理赦免的方式上自然会产生没有固定标准的惩罚。
这在量刑方面是十分明显的,因此惩罚就不会产生普遍一致的预期效果。
一视同仁地处理问题和不可改变的预期效果是形成真正道德的唯一基础。
在合乎正义的社会状态中,这永远不会超过冷静表示出来的赞成意见或反对意见的界限。
不同的行为方式必然会引起我们这些不同的意见。
但是假使我们目前超过了这个界限,那就一定是极端恶劣的不公正,这种不公正一定会经常用惩罚来威胁人,而又没有任何固定的法则可以预示出它将怎样实现。
在首都,依法判处死刑者当中真正受刑的人不超过三分之一。
难道每一个犯人不会都自以为是属于能够逃脱这种惩罚的人群中的吗?这种制度,实际上说是一种死亡的抽签,每一个人都抽一个签,凭着无法解释的偶然性来决定是被免刑还是被处死。
有人可能会问:“废除法律是否就不会产生同样的不确定性吗?”
绝对不会。
在这种情形下,国王和枢密院所依据的原则,不论他们自己或别人都很难理解。
由罪犯的邻人组织起来判断全案的陪审委员会的原则则是不难被罪犯猜到的。
他只需要诉诸自己的想法和经验就行了。
理性比法律明确得多而且更易于了解;当我们习惯于请教理性的时候,理性判决的可靠程度一定是现在法庭上执行法律的人所完全想象不到的。
从赦免制度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后果是赦免制度是一种真正的奴役制度。
它告诉我可以对某种满意的结局怀抱期待,但是我该从什么地方得到我期望的结果呢?从另一个凡人的宽恕那里得到?还是从他随便的、没有理由的慈悲中得到?一个人因为另一个人在开始时违反正义,后来又发了慈悲,所以他就永远对他献媚奉承,还有什么教训能够比这种卑怯的奴性更可耻呢?他热切地承认对他判决的公道和自己罪过的重大,这将构成一种为后代人所难以理解的传说。
在这个问题上一个理性生灵唯一应该有的是什么样的心情呢?给我而且只给我那种不违反正义你就不能拒绝给的东西。
我向你要不该要的以及你给了我不应该给的,都是超乎正义允许的范畴的。
我站在法律的基础之上。
这是一种野蛮暴力可能拒绝承认的权力,然而它又却是世界上一切暴力所不能消灭的。
拒绝这种要求,你就会证明你自己违反正义;而接受这个要求,你也不过是把我所应得的给了我。
如考虑到这一切,证明我是一个适当的受益者,这种利益就是我应得的;在任何意义上的利益都是自相矛盾的和荒谬的。
如果你给了我不应得的利益,你就是对大众福利不忠实。
也许我会卑鄙地感谢你,但是如果我是有德行的人,我就会责备你。
只有这种心情才是符合真正的独立思考的。
惯于把施恩当作美德的人不可能算作是特别有德行的。
如果他偶然做了一件仁慈的事,他就会夸耀自己的慈悲心肠;而他如果不这样做的时候,他也会这样来开脱自己:“难道我不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理我自己的事吗?”
同样,当他受到另一个人的恩惠时,他首先是不愿意认真研究这种恩惠是否合理,因为在他想来,恩惠是不受任何不变法则的支配的;其次,他也不会以一种真正大方的态度和那种勇敢的平等观念来看待他的施惠人,而这种观念正是美德和幸福的唯一的无可怀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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