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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人们认为,任何基督徒都不会对作这个声明有所迟疑。
但是,难道一个基督教徒就不可能虽怀疑所罗门的色情诗歌或者其他经书经典部分的权威性吗?这一切原来就是以一种十分专断的方式选编在一起的。
“但是,我还是可以宣誓的,虽然我认为新旧约全书中既包含上帝的启示也包含别的一些东西”
,同样,即使可兰经、犹太教的法典以及印度教的圣书都加进去,我也都可以宣誓。
一个人在最庄严的誓约上习惯于这样随便的加加减减,这会对他的思想产生什么影响呢?
我们不妨用同样的观点来检查一下法国人效忠中央的誓言,它宣布宣誓人决心:“忠于民族、忠于法律和忠于国王。”
一眼就能看出来,在这个誓言中,三个忠于的内容不同,而且三者之间在各种情形下还可能互相发生利益冲突,显然,这不是一个很合理的誓约。
向国王宣誓效忠是否是正当的呢?之前我们已经通过验证否定了它[4]。
效忠于法律是一种性质非常复杂的誓约,会使一切肯于认真思考的人都感到恐惧。
一套由人制定的法律,对于这样一个人来讲,不可能认为是完美无缺的。
对于在我看来是不公正的法律,除去公开的暴力以外,我应该用一切方法加以反对;它越不公正,我就越应该不停地努力去争取加以废除。
效忠于民族的誓言也同样是成问题的:我对正义的事业和人类的利益有一种最崇高的义务,如果民族从事非正义的事业,我对于这种事业效忠就是犯罪,但如果它从事正义的事业,我就有义务促其成功,这并不是我生来是其中的一个公民,而是因为这是正义所要求于我的。
可能有人说,关于法国的效忠中央的宣誓以及关于上述的宗教宣誓,可以采取一种含糊的解释。
当我宣誓效忠法统时,我可能仅仅只是说:我赞同其中的某些部分。
当我向民族向法统和国王宣誓效忠的时候,我也许仅仅只说:我只是在这三种权威彼此协调以及它们全部符合人类的一般利益时效忠于它们。
总而言之,这种含糊的解释的后果说明了宣誓的意义是:“我宣誓,我相信我有义务去作一切我认为是正当的事。”
试问,有谁能够看到这样滥用语言而不感到气愤和遗憾的吗?在经常这样公开向人类进行一种言行不一的教导时,有谁能够不对它的后果感到惊心呢?
但是假定社会上某些人,脑筋简单和无知到了极点,以至于认为:宣誓包括一些真正的义务,而且并不就是他原已担负的义务,那么,这些人又会得到什么教导呢?他们会以恐怖的心情去聆听企图说服他们的论调——他们对民族、对法律和对国王并不负有效忠的义务。
这就好像他们听到一个人鼓动他们去亵渎圣物一样。
他们可能会告诉那个人说,已经太晚了,他们不能自己倾听他的论点。
在他们开始吃惊以前,也许已经听到了很多话,从而使他们以羡慕的心情来看待那个企图说服他们的人的幸福处境,这个人毫不惊恐地随便听着别人讲的话,能够任凭自己的思想自由飞翔并且无所畏惧地听从思想的指引去探讨问题。
至于他们自己,他们则已经保证在他的余生中绝不再进行思考了。
在这种情形下要求坚守誓言当然是不可能的;但是一种绝不违背某种制度的誓言,在限制他们的想象力和思想的灵活性上能够没有影响吗?
当我们确信从废除君主制度和贵族制度可以得到最有利的效果而又保留这种卑劣的宣誓制度,以至于在一般人类的认识上颠倒了正义和非正义的根本区别时,我们其实可悲地欺骗了自己。
真诚对于人类幸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平等。
经常向人们提供狡猾和伪善动机的统治制度,对于理性的敌视并不亚于有阶级和有世袭爵位的统治制度。
如果没有成文法教唆人们必须说谎和伪装,我们很难想象:人们竟然不能很快变得心地坦白、语言明确和行为率真。
同时用任何语言也难以形容出从真诚的普遍实践中一定会产生出来的无穷无尽的利益。
[1]参见本篇第二章。
[2]参见第四篇第八章。
[3]参见第四篇第八章。
[4]参见第五篇第二章至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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