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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论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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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治权力的合理基础问题,在否定了所提出的那些最为普遍的假定之后,让我们来探询是否只要对这一问题的显而易见的理由进行一番简单的调查,就可以达到相同的目的,而不需要完善的体制或者虚构的过程。
首先被认为是人类幸福所必需的政权,所能想象到的对于政权结构最为重要的原则似乎是这样的:由于政权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为全体人民的利益着想的机构,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义务对它所采取的措施献计献策。
支持这个主张的论据是多方面的:
第一,前面已经讨论过,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标准来选出任何个人,或一群人来统治其余的人。
第二,所有人都享有理性这一共同的官能;也可能被认为同真理这一共同的导师有某种联系。
在关系如此重大的事情上,拒绝任何可以获得更多智慧的机会显然是错误的;而在很多情况下,不经过试验,我们也无法说任何一个人在指导他的同胞和与他们进行商讨的工作上可能做得有多么出色。
第三,政权是为了确保个人安全而设立的机器;每个人都有份参与到维护自我安全的决策上来,而大概用这种方法来排除结党营私,也是最为有效的。
似乎从这两点看来这都是合理的。
最后,在公共事务上给予每个人发言权,最接近于那个我们永远都不应该忽视的根本目的——可以自由地行使个人的判断力。
这样,每个人都会因为意识到自己的重要性而受到激励,那种使得灵魂在一个所设想出来的伟人面前变得畏畏缩缩的奴性情感也将会消失。
既然承认每个人起初就应当参与指导整个人民的事务,那么如果他是一个大国的成员,似乎他就有必要赞成选举出一个众议院;即使他只是一个小国的成员,他也应该帮助任命政府的官员[1],首先,这意味着是对这些官员的一种权力的委托,其次,这是对于所要辩论的问题应该坚持多数人的决议的一种默许,或者更正确地说是对其必要性的一种承认。
但是,可能有人对于这种委托授权制度提出同样的反对意见,这种意见是在谈到社会契约时引自卢梭的著作。
有人可能声称:“如果每个人都应该行使自己的判断力,那么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这种职能交付给另一个人。”
对于这种反对意见,我们可以这样回答:首先,个人在真正属于自己的事务上行使自己的判断力,和在一件已经承认是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上行使自己的判断力,两者是不完全相同的。
如果在这样一种委托授权制度里有某些东西与最简单的正义观念相违背的话,那么这种不幸也是同政权分不开的。
政权存在的真实的和唯一充分的理由就是需要;共同商议的职责完全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从而提供的最适当的方式。
其次,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委托授权制度并不像这个词所含有的最为显而易见的意义那样,指的是一个人把一种职能交付给另一个人的行为,严格来说,这种职能适合由他自己来行使。
委托,在所有符合正义的情况下,都要求以普遍利益作为其目的。
受委托的个人,不是由于才能或有充裕的时间,而更有可能以最为适当的方式来行使这项职能,就是至少有某种公共利益要求这项职能须由一个人或者少数人来行使,而非由每个人亲自来行使。
无论是在所有政治委托中最基本和最简单的多数表决权上,还是在众议院的选举上,或是在公共官员的任命上,都是这样的情况。
一旦确定由何种方式行使职权和由谁来行使职权才是最有利的,那所有关于谁将行使这个职权和放弃这个职权的适当性问题的争论,都无关紧要了。
当一旦确定一个孩子在另一个陌生人的监管下能够生活得更加幸福的时候,我是那个孩子的父亲这一事实就并不重要了。
最后,当我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伤害时,认为应该根据我的任何委托而限制我,这是错误的想法。
在某种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使用强力的正当性,至少在社会存在之前也同样是使人信服的[2]。
除了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永远都不应该诉诸于强力;而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保卫自己以免受到侵害是每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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