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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继续谈谈第二个例子。
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断言:“任何立法者倘若不求助于宗教欺骗,都不能建立起伟大的政治制度。
要使还没有意识到政治贤明的人民能够承认这种政治是贤明的,那就需要把教化的因果倒置。
如果立法者失去对人起重大作用的两个因素的协助,即理性和暴力的助力,就不得不求助于另外一种
权威,这种权威能够不经强迫而吸引人,能够不必解释而说服人。
“[1]这些都是急于建立那些想象的制度的一种丰富的想象力的美梦。
从这样一种非常错误的原则出发的设想,对于机警而善于怀疑的人看来,是不会产生什么实际好处的。
通过恐吓或者引诱来控制人们,使人们接受一种他们不能察觉其合理之处的制度,这肯定不是一种能够使人们清醒明智、有理性并且感到幸福的方式。
实际上,任何伟大的政治制度也不曾按照卢梭所说的那种方式而被引进过。
正如卢梭自己所述,莱克格斯所创早的体制曾经获得特尔斐[2]神谕的认可。
可是,难道他是借助阿波罗的裁决来说服斯巴达完全违背他们过去的习惯和先入之见来停止使用货币、赞成土地的平均分配并采用其他各式各样的法令规章的吗?完全不是这样,他是在长期的辩论和不断的抵抗中,通过他那不屈的勇气和决心,呼吁斯巴达人理智的公断,最后才达到了目的。
莱克格斯想到他应该不遗余力地设法证实他给与他的同胞的好处,因此他认为在一切都完成了以后,应当获得神谕的认可。
要想说服一个人的社会采用一种制度,而不去向他们证明采用这种制度是明智的,那几乎肯定是不可能的。
很难想象会有这样一群容易受骗的可怜人,他们只因为听说一部法律是神仙所赐,就对于它是否有益、是否贤明或者是否公正丝毫不加考虑地就接受下来。
唯一合理的并且最有效的改变民族固有习俗的办法,就是使他们认为,这些习俗是错误的和有缺陷的。
但是,事实上我们如果不利用一种制度的真正公正作为主要理由,我们就无法说服人们加以采用的话,那么最关心人类福利和进步的人还会选择什么理由呢?他在最初的时候,是教导他们善于推理呢,还是教导他们不善于推理呢?是用偏见使他们丧失勇气呢,还是用真理使他们的思想重新振奋呢?如果我们要有效地欺骗人,我们必须使用多少诈术,而这对于那些被这些诈术所欺的人们又是多么有害呢?我们不仅必须首先使他们懒于运用理智,而且还要设法阻止他们在任何未来的场合下运用理智。
如果目前用偏见把人们保持在正确的道路上,那么如果这种偏见,因为将来一旦被人看穿或被偶然发觉而消灭了的时候,这些人又会怎样呢?有所发现不一定是循序渐进的提高的结果;在每一种其他事物都没有变化的时候,靠着某种官能的单独运用或者某些明确而不可反驳的论点,也是可以产生的。
如果我们开始时欺骗,随后又要维持我们所设的骗局,那就需要有刑法和报刊检查官以及专门雇佣来撒谎和欺骗的官员。
用这样的方式来传播智慧和美德将是多么的“美好”
啊!
还有一个同卢梭所提出的相似的实例,也是政治著作家们十分强调的。
他们说:“服从必须经过**,否则必须经过压迫。
我们要么必须恰当地利用人类的偏见和无知,要么就得利用他们的恐惧来控制他们,完全靠严酷的刑罚来维持社会秩序。
为了让我们远离这种痛苦的必然,就得让威权带上一种神奇的说服力。
公民们不应该以斤斤计较责任的冷淡服从来为祖国服务,而应该充满**地把忠于祖国当作光荣。
为此,不论长官和上级的个人品格如何,都不许以轻薄的口吻来谈论,必须让人们意识到他们由于他们的职位而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他们必须得到荣耀,受到尊敬。
我们必须利用人类的缺点。
我们应该通过他们的感官来影响他们的判断,而不应该把作结论留给靠不住的不成熟的推理。”
[2]这也是用另外一种方式提出来的同一个论点。
这一论点认为对事物的正确观察不足以使我们了解自己的义务,并因此提出一个模棱两可的办法,可以同样随心所欲地用来为正义或非正义效劳,但是,看来它肯定是更适合于为后者效劳的。
最需要迷信和神秘并且最频繁地从这种欺骗中获得利益的是非正义。
这一论点所依据的假设是青年人有时归罪于他们的父母和教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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