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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们能够假定执政者不对他们自己提出一项目标(这种目标往往被他们看成不仅无害而且是值得称道的),但弊端也不会发生的少一点。
作为一种教育制度的建立者,他们的教育观点,不会跟他们的政治观点有什么不同;给他们作为政治家的行为作辩护的那些论据,会成为他们教导别人的基础。
宪法不论多么完善,教导我们的青年去尊崇它总是不正确的;应该引导他们去尊重真理,而只有在宪法与他们在不受干扰时从真理得出来的推论一致时,才去尊重宪法。
即使在专制制度最为耀武扬威的时候,我们也不相信采用国民教育计划能够使真理的声音永远窒息。
但是它一定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一种能想到的最可怕的和最有深远影响的阴谋。
就是在自由占主要优势的国家里,我们也有理由认为那里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点,而国民教育的一种最直接的趋势就是把那些缺点固定下来并且按照一个模子来塑造人类的思想。
“除非政权事先告诉人们什么是美德,什么是犯罪,否则它就没有理由惩罚罪犯。”
关于这个说法,很难说是否应该给以单独的反驳。
我们希望人类永远不要通过这样一个不合适的途径来学习这样重要的课程。
政权本来应该假定:生活在社会上的人都知道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危害公共福利的,而不必用法律形式来加以颁布,或者由宣传人员来宣扬,或者由牧师们来详加解说。
有人说:“单靠理性,可以教导我不去殴打别人,但是从来不会禁止我从英国运出一袋羊毛或者在西班牙印刷法国的宪法。”
这种异议指出了罪行的真正差别。
一切可以被认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真正罪行,都是人们能够辨识得出来的,而不必学习法律。
所有不能这样被辨识出来的所谓犯罪行为,都应该永远划在健全的刑法管辖之外。
当然,我自己的理智永远不会告诉我运出羊毛就是犯罪,虽然现在制定出一项法律肯定这是犯罪,我也不认为这是犯罪。
事先向人类警告他人,你打算对某种行为施行惩罚,是对于不公平的惩罚的一种最没有力量的和最可耻的掩饰。
有崇高和豪迈精神的人一定会不禁大声疾呼:你要是愿意的话就杀了我们吧,但也别想用国民教育来消灭我们明辨是非的能力。
如果政权和法律从未打算武断地把无罪变成有罪,这种国民教育的想法以及认为必须有一套成文法的想法原是永远不会产生的。
[1]托马斯.阿奎那(1255—1274),意大利的哲学家、神学家、教会长老。
——译者
[2]贝拉敏(1542—1621),意大利的红衣主教和神学家。
——译者
[3]科克(1552—1634),英国著名法学家。
——译者
[4]参见第一篇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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