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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论政府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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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拥护复杂政治制度的人们最积极提出的一项理由就是:“用牵制防止轻率的举动,并使人类一直安静地生活于那些规定中,同时这些规定也不会不经过深思熟虑就被推翻。”
我们姑且假定:现在人们已经熟知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的弊害,因而一个理论研究家不至于在这两种制度中去寻求补救办法。
“可是,不必建立特权阶级,我们仍然能找到同样有效的办法。
例如,可以把人民的代表分成两院;可以以此为特定目的来进行选举并把他们分成上院和下院,可以根据各种年龄或财富的条件,或者根据选民的多寡,或者任期的长短来对他们加以区别。”
大概一切经历过或想象到的麻烦,都有一种适当的补救方法,而这种补救方法可以从更严格地实行理性和正义的原则中找到,也可以从破坏这些原则的人为安排中找到。
我们应该选择哪一种呢?毫无疑问,两院制度违反了理性和正义的根本原则。
应该怎样统治一个国家?是符合民意,还是违背民意呢?毫无疑问,应该符合民意。
正如我们不厌其烦一再指出的,这并不是因为民意是真理的标准,而是因为民意不论如何错误,我们对此都是没有什么办法的。
除了启发人民的智力以外,我们无法改进他们的制度。
那些不想说理,企图用压力来维护意见权威性的人,也许用意是好的,但事实上却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认为可以置真理的内在说服力不顾,而通过其他媒介去传播真理的想法是极其有害的。
那些被权威影响而相信最根本主张的人会相信谎言但并不相信真理。
其实他本身并不理解这个主张,因为要彻底理解它就是要看清它到底具有多少道理;就是要了解其条款的全部意义,从而也就必然要认清这些条款彼此之间的协调性。
所有他所相信的不过是他应该屈服于强迫民意和非正义的做法而已。
有人指责法兰西前政府1787年召集的贤达会议,被设法分成七个不同的团体并且规定只能在团体内表决,这样在一百四十四个人的会议里,五十个人的投票就显得好像能够反映多数人的想法一样。
如果他们曾经规定,任何未经所有团体一致通过的措施都不会被会议采取的话,事情就会更坏;这样,在一百四十四个人当中,十一个人的否决就显得好像能够反映多数人的想法一样。
这件事可以被作为例证说明把代议制国民议会分成两个或者更多院的结果。
我们不应该容许自己受到欺骗,相信一张否决票比一张赞成票更为无害的说法。
在一个已经建立起普遍正义的国家里,很少有设置代议制议会的必要。
在一个制度上已经陷入错误的国家里,投票反对取消这些错误实际上就是赞成这种错误。
议会两院制度是使国家陷于分裂的直接手段。
两院之中的一院会或多或少地成为篡夺、垄断和特权的藏身之所。
在不能采取创新手段来解决意见对立和利害冲突的国家里,政党一经产生就会消亡。
同时,采取缓慢的审议程序是一种十分简单而看来又可以充分达到目的的牵制办法,而这正是代议制议会为自己所规定的。
例如未经议会五、六次连续讨论,或者在议会提出的时间不满一个月的议案就不应具有一般法律效力。
英国下议院的程序大致就是如此,而看来这无论如何都不是我们宪法的最坏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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