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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的反腐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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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春,乾隆在巡幸江南途中,召见江西巡抚郝硕。
乾隆问他江西官员谁贤谁愚,郝硕支支吾吾,让皇帝很不满意。
乾隆又问到江西的具体事务,郝硕也不能给出清晰、有条理的回答。
事后,乾隆传旨申饬郝硕,让他“进京候旨”
,事实上革了他的职。
按说,郝硕都这样了,倒霉运也到头了。
但是,乾隆皇帝却在几句问答中敏锐地察觉到郝硕不仅仅是业务不精通、工作有疏忽,很可能还有腐败问题。
于是,乾隆下令让两江总督萨载借机去江西密查郝硕。
五月,萨载回奏郝硕果然有腐败行径,一是向下属官员勒索钱财,二是收受馈送,涉嫌受贿。
郝硕随即被正式革职,并被抄没家产。
很快查明,郝硕贪污、受贿八万余两白银,初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乾隆让他自尽。
事情到这一步,可以圆满收尾了。
但乾隆又从郝硕的腐败,联想到了整个江西官场。
他在江西继续深挖蛀虫。
很快,江西布政使冯应榴、按察使吴之甫、饶九道额尔登布等人因为对巡抚郝硕的贪婪劣迹不据实参奏,或者向郝硕行贿,全部革职,发往军台效力。
其中有行贿情节的江西各道府州县官员七十一人,还被勒令按照行贿银子的多少和品级的高低缴纳行贿金额数倍的罚款。
负责查办此案的两江总督萨载负有领导责任,革职留任,被扣罚养廉银三年。
不经意间的一段对话,牵出了一个腐败大案。
有人也许会觉得乾隆有点小题大做,但它体现了乾隆反腐的许多特点:雷厉风行、时刻留意、广泛牵连、惩罚严峻等。
乾隆朝的反腐、惩贪的法律制度是清代最严厉的。
[1]乾隆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不能让官吏因为贪污腐败而获利,要让一切腐败者都付出惨重的代价。
为此,乾隆规定贪污可以追惩,即便腐败分子死了,也要追究责任,还要其子孙清退赃款。
乾隆十二年(1747年),刑部上报宁海县原知县崇伦永亏空库银,但人已病故,奏请限期向其家属追赃。
乾隆大笔一挥,决定将已故人犯崇伦永的儿子崇元诵监禁,代父受罪,逼其赔补其父侵贪的公款,并将此作为新条款增入《大清律》。
之前,清朝规定贪官清退赃款,可以减罪。
乾隆认为这条规定纵容姑息贪贿犯罪,重新规定贪官即使主动吐出全部赃款,也不能减轻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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