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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界的简单性,或者说把自然界化繁为简,有一个明显的界限,不能走过头。
事物之间必须有基本的区别,否则,一切事物都将很明显地表现出完全相同的特征,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公正地对待事物的差异与找出事物的相似之处,同样重要。
仅仅通过教条式地坚持明显不同的事物实际上是同一事物,我们是无法有效地解释任何事情的。
自由的力量和因果力量就是一个恰当的例子,这两种力量看起来确实非常不同。
也许,这是因为它们真的是非常不同的。
强调这一点很重要,英美哲学传统很容易忽视这一点。
在过去的50年里,涉及心智与心理的领域,特别容易被人们忽视。
心智,尤其是高度发达的人类的心智,显然是一个显著而独特的东西。
我们在自己心智中所发现的事物和现象,似乎与更广泛的自然界中的任何事物都截然不同。
在我们的心智里有意识、有理解、有理性,有对理性做出反应的能力,有自由,有控制意志的能力,以及依赖意志决定的自愿行为,至少我们是这么认为的。
但是,许多哲学家并没有接受、领略这种独特性,而是对此感到非常不安。
他们所走的是最先由托马斯·霍布斯开辟的自然主义的道路。
自然主义试图否认人类与更广泛的自然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这一事实。
自然主义者的直接否认就是其中一种。
他们认为,诸如意识、理解、理性和自由之类的事物是不存在的。
不过,自然主义者还有另一个更微妙的做法,就是间接否认。
他们承认,意识、理解、理性和自由这些东西都确实存在,但同时又指出,这些都不过是在更广泛的自然中发现的一些普遍特性的特殊情形。
我们试图用向其他门类借来的术语来描述所有这些事物,描述这些现象的宏观面,而不是琐碎之处。
自然主义者的主张是这样的:自由实际上不过是一种因果力量罢了。
兼容并蓄的自然主义和作为因果力量的自由
还原主义(Reductivist)认为自由是一种因果力量,这是有其渊源的。
这一看法源于霍布斯的传统。
带有自然主义色彩的相容主义者特别热衷于用其他术语来解释自由,并把自由仅仅视为一种因果作用。
这派相容论者声称,自由亦即我们控制自己行为的力量,是我们欲望的一种因果力量。
他们已经接受了霍布斯的行为理论。
他们假定,做一件事就是自愿做某件事,因为之前就有了做这件事的欲望,这个欲望是决定我们如何行为的前因,也是一个完全被动的原因。
在此情况下,把自由(我们控制自己行为的力量)视为欲望的因果力量,就是一种很有吸引力的做法。
我们就像木偶一样,乖乖地听从欲望的摆布。
为什么自由不能是这种因果力量呢?毕竟根据霍布斯的行为理论,这种因果力量的运用,就是行为的全部内涵。
所谓的行为,就是做我们想做的事情。
除非我们的欲望确实对我们所做的事产生这样的影响,否则行为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自由也就无法被行使。
任何妨碍我们满足欲望的障碍,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妨碍我们行使自由的障碍。
那么,为什么不把自由的行使纯粹而简单地定义为“毫无阻碍地满足欲望”
呢?自由就是欲望让我们按照它的意志行事的力量。
这种相容主义的简化做法是我们难以接受的,它与关于行为的常识概念相冲突。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常识概念并没有把一般的行为定义为欲望的结果。
目标导向的行为,完全可以采取一种无须由欲望或任何其他先前动机引起的形式,也可以是不受前因影响的决定。
这意味着,我们不能再把自由定义为欲望的力量——欲望让自己得到满足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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