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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最近的英美哲学倾向于认为:这种基于意志的行为理论和自由理论是错误的。
事实上,英美的现代哲学经常走向相反的极端。
现代哲学声称,我们的行为以及我们对行为的控制,实际上与意志或自由意志毫无关系。
但是我要指出,现代哲学的这一看法同样是错误的。
如果我们试图把行为和对行为的控制完全从意志和自由中分离出来,那么我们非但不能更好地理解自由,反而会变得完全不相信我们有自由;把意志从自由意志问题中剔除,实际上也就否定了我们有自由。
没有意志,我们就根本无法理解行动自由的意义。
最终,我们会像许多现代哲学家一样,认为我们的行为根本不是自由的,不是由我们自己决定的。
而这正是许多现代哲学家所持的看法,不仅是因为我们事实上确实会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控制(仿佛事情本来可以不是这样),而且还由于他们认为这种行动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是没有人能够拥有的,行动自由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混乱的、矛盾的。
现代哲学家越来越认为,对行动自由的信仰是一种错觉,就像对圆形方块的信仰一样不合逻辑。
自由和道德
但在我们更详细地讨论行动自由与意志是否存在关联之前,需要进一步审视自由的意义,进一步审视为什么人是否有自由会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我们需要审视自由在道德中的地位。
在此,我们将审视的目光再次投向了行为。
人们很自然地认为,行为——我们所做之事或不做之事——具有特殊的道德意义。
普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的道德责任(MoralResponsibility),即人们应该对自己如何度过一生负责。
在生活中,我们要马上对其负起责任的就是自己的行为。
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负责,至少,我们通常是这样假定的。
如果你没有什么理由却有意以一种你明知道会伤害别人的方式行事(比如你故意对一个朋友说了伤人的话),你就应该对你造成的伤害负责。
别人也肯定会责备你,让你负责。
当你开始思考你所做之事,你可能也会责怪自己,你可能会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内疚。
道德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强制性的标准,我们有责任遵守这些标准。
如果我们不遵守这些标准,就会受到正确而公平的指责。
这些标准适用于我们的行为。
而如果是情感或欲望,我们则不必承担同样的责任,至少,如果这些情感或欲望与我们的行为没有关系的话。
比如,当一种敌意降临到我身上,我可能会对你怀有敌意,这一敌意不是我所做过的任何事情的结果,我不能做任何事情来阻止它降临到我身上,我又怎能为此而受到指责呢?
我们要对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但对那些与我们的行为无关的事情,我们不必为之负责。
这种责任观是非常自然,也是非常熟悉的。
但是,是什么让我们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负有道德责任,而不是对其他事情负有道德责任呢?
要为此提供合理的解释,关键的一点是必须指明道德责任与自我决定(不管是什么形式的自我决定)之间的关系。
指责的本质是让某人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而且指责的对象是犯错误的行为人本身。
我们断言承担责任的是行为人自己,而不是与行为人有关的某个事件或过程。
因此,我们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事情,必须能被正确和公平地识别出来,并确认是他所做之事。
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事情,必须是他自己决定要做的事情,必须是由行为人自己决定的。
为什么我们要在道德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对自己的情感和欲望负责?对此的解释是:我们的行为是由我们自己决定的,而我们的情感和欲望并不是由我们自己决定的。
常识似乎清楚地解释了为什么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但对自己的情感和欲望却不必负道德责任。
这一常识指向自由,指向了我们所控制的东西或由我们所决定的东西。
我们的行为完全取决于我们自己,而我们的情感和欲望,却不由我们自己决定。
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无法直接控制与我们所作所为无关的情感和欲望。
因此,我们在道德上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必对自己的情感和欲望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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