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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已经很好,正蒙表彰,不必说了。
第二种已经不好,中国从来不许忏悔,女子做事一错,补过无及,只好任其羞杀,也不值得说了。
最要紧的,只在第三种,现在一经感化,他们便都打定主意道:“倘若将来丈夫死了,决不再嫁;遇着强暴,赶紧自裁!”
试问如此立意,与中国男子做主的世道人心,有何关系?这个缘故,已在上文说明。
更有附带的疑问是:节烈的人,既经表彰,自是品格最高。
但圣贤虽人人可学,此事却有所不能。
假如第三种的人,虽然立志极高,万一丈夫长寿,天下太平,他便只好饮恨吞声,做一世次等的人物。
以上是单依旧日的常识,略加研究,便已发见了许多矛盾。
若略带二十世纪气息,便又有两层:
一问节烈是否道德?道德这事,必须普遍,人人应做,人人能行,又于自他两利,才有存在的价值。
现在所谓节烈,不特除开男子,绝不相干;就是女子,也不能全体都遇着这名誉的机会。
所以决不能认为道德,当作法式。
上回《新青年》登出的《贞操论》里,已经说过理由。
不过贞是丈夫还在,节是男子已死的区别,道理却可类推。
只有烈的一件事,尤为奇怪,还须略加研究。
照上文的节烈分类法看来,烈的第一种,其实也只是守节,不过生死不同。
因为道德家分类,根据全在死活,所以归入烈类。
性质全异的,便是第二种。
这类人不过一个弱者(现在的情形,女子还是弱者),突然遇着男性的暴徒,父兄丈夫力不能救,左邻右舍也不帮忙,于是他就死了;或者竟受了辱,仍然死了;或者终于没有死。
久而久之,父兄丈夫邻舍,夹着文人学士以及道德家,便渐渐聚集,既不羞自己怯弱无能,也不提暴徒如何惩办,只是七口八嘴,议论他死了没有?受污没有?死了如何好,活着如何不好。
于是造出了许多光荣的烈女,和许多被人口诛笔伐的不烈女。
只要平心一想,便觉不像人间应有的事,何况说是道德。
二问多妻主义的男子,有无表彰节烈的资格?替以前的道德家说话,一定是理应表彰。
因为凡是男子,便有点与众不同,社会上只配有他的意思。
一面又靠着阴阳内外的古典,在女子面前逞能。
然而一到现在,人类的眼里,不免见到光明,晓得阴阳内外之说,荒谬绝伦;就令如此,也证不出阳比阴尊贵,外比内崇高的道理。
况且社会国家,又非单是男子造成。
所以只好相信真理,说是一律平等。
既然平等,男女便都有一律应守的契约。
男子决不能将自己不守的事,向女子特别要求。
若是买卖欺骗贡献的婚姻,则要求生时的贞操,尚且毫无理由。
何况多妻主义的男子,来表彰女子的节烈。
以上,疑问和解答都完了。
理由如此支离,何以直到现今,居然还能存在?要对付这问题,须先看节烈这事,何以发生,何以通行,何以不生改革的缘故。
古代的社会,女子多当作男人的物品。
或杀或吃,都无不可;男人死后,和他喜欢的宝贝,日用的兵器,一同殉葬,更无不可。
后来殉葬的风气,渐渐改了,守节便也渐渐发生。
但大抵因为寡妇是鬼妻,亡魂跟着,所以无人敢娶,并非要他不事二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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