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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陈晓落井下石,追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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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对黄光裕提起公诉,黄光裕方面聘请京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大律师杨照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昔龙和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根分别为黄光裕、杜鹃和许钟民辩护。
黄光裕其中有一项罪名是单位行贿罪,国美方面也聘请了律师参与庭辩。
但在采访的过程中,记者明显能够感觉到国美律师与黄光裕方面律师不太协调。
黄光裕作为国美创始人、老板和实际控制人,按照常理,国美律师是会主动承担责任以减轻黄光裕的责任的。
而如果国美承担责任,黄光裕量刑会减轻,对于国美来说无非是罚钱而已,不会再有其他责任人被牵连进来。
不过,国美反其道而行之,推卸单位行贿的责任,将责任直接推给黄光裕个人。
从那个时候开始,我大概意识到,陈晓已经完全与黄光裕“切割”
关系了。
4月14日,在位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的第三法庭,进行黄光裕案开庭前的示证工作。
双方律师之间没有互动将陈晓与黄光裕不和的事实完全暴露出来。
到4月22日,在庭辩的时候,这种矛盾暴露得更加充分。
在庭辩中,国美的律师当庭表示,国美没有发现有资金用于向政府官员行贿,也没有为获利向相关官员提出不正当的请托,黄光裕提出请托的内容与国美无关。
黄光裕本来是希望国美能够主动揽过去部分责任,以此减轻自己的罪过,但国美律师的做法让他和亲属感到失望。
早在开庭之前,国美还做了一件让黄光裕感到寒心的事。
2010年3月1日,国美公告称,公司已于2月25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书副本。
据起诉书副本显示,公司及其前主席黄光裕涉嫌单位行贿罪,涉及金额456万元。
将黄光裕行贿罪界定为单位行贿罪,让一心与黄光裕“切割”
关系的陈晓和他的团队感到突然,国美对外公告,强硬地否认涉嫌单位行贿罪,并聘请资深刑辩律师进行积极抗辩。
国美指出,国美财务制度严格,没有发现有资金用于向政府官员行贿,也没有为国美利益向相关官员提出不正当利益的请托。
这个声明就是告诉各方,国美没有发现有钱用于行贿官员,那么黄光裕的行贿罪怎么可以认定为是单位行贿罪呢?应该由黄光裕自己承担责任,并且,黄光裕行贿也不是为了国美。
如果黄光裕被界定为个人行贿罪,按照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是单位行贿罪,按照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行贿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美否认单位行贿,则黄光裕就需要背负个人行贿罪的罪名;同时,国美否认通过行贿获利,则假定最终法院还是认定国美单位行贿,则国美可以辩解为是黄光裕个人获利了,这也会加重对黄光裕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3条还规定,单位行贿,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情节严重的,刑期仍然会高于五年。
为了做实“国美与黄光裕没有关系”
,就在黄光裕案开庭前,北京国美开始进行门店改造,试图打造新形象。
这是一项劳民伤财的事,在2007年的时候,国美刚刚进行过一轮换标工作,原来的商标是像一个家的图标,配以绿色和黄色,醒目、时尚、大气,陈晓主导下换的商标,以红、黑、白三种颜色搭配为主,陈晓做这些都是为了摆脱黄光裕的影响。
如果说陈晓和黄光裕是在经营战略上有分歧的话,那还属于内部矛盾。
但这次在法律上,陈晓坚决地反对黄光裕,则是将矛盾彻底演化为敌我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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