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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与作家之间固然有伯乐与千里马之深厚情谊,也有不为人知的黑暗地带,而所有关于两者之间的对垒,输的总是作家。
我从未听闻哪家出版社老板带支票去见作家:“当年那点钱买断你这本书不合理,我应该弥补。”
或是:“那书不印了,你的‘书孩子’还你。”
从未听闻。
卖断之书,除了封面上挂的名字(属著作人格权之姓名表示权),这书不论畅销、长销或绝版,完全与作者无关。
如果作家轻生或获得国际大奖刺激销售,那书大卖,依然一毛钱也进不到作家或其家人口袋。
然而,著作跟其他对象不同,虽为卖断,作家一生对这书之销售仍有直接的“利用价值”
,这其中便隐藏极度剥削的事实:出版社当年付给作家那笔廉价的买断费用,仅有几千至几万元之谱,并未计入往后作家所累积之经历与荣誉源源不绝协助其销售获利之事实,这也是为什么作家会萌生被剥夺感的主因。
老辈糊涂,后辈也不精明。
那想望借着文学奖出头的新秀,眼里只看到字数限制、截止日期、奖金,谁有本事看到“得奖作品之出版权归本社所有”
代表的是一条可以绑你到死的绳子;那只盼着赶快出书得一笔钱挹注米缸的年轻作家,谁看得懂、料得到合约二三十条文里隐藏多少机关?授权范围仅限纸本出版还是包山包海全部交付?是繁体版、全球繁体版还是全球中文版?永久授权、优先续约权、自动续约?版税以印量或销售量计算?定价或是售价?即期支票或三个月票期?版税率是依定价之百分比还是售价之百分比?弄得清楚的年轻作家凤毛麟角。
不管哪家出版社的合约,必定有这一条:“本合约签订后,不得利用本著作物之全部或一部分为不利于乙方之行为,例如:将本著作物自行或交付第三人印售。”
这是最基本的法律认知与江湖规矩,所有作家都能理解也应该恪守。
但是,在那铁栅般一行行法律条文之中是否没有任何协商的空间?是否容不下半碗醇酒一般的文人情味?
我必须伤感地说,我犹然记得那位老作家的处境:其作品分散在几家出版社,合约虽未到期,然销售状态一向不佳甚至停顿了。
晚年,作品不多的老作家接洽某社拟出版全集——对作家而言,一辈子伏案写作,死之前能见到作品以全集方式印行,可说是最大的安慰。
他情商其他出版社成全,允许他将合约未到期的作品收入全集行列。
任谁都明白这是作家最后的想望,成全他在有生之年看得到、摸得着自己的纪念全集,这是一件多么了不起的文坛美事也是人间芳馨。
然而有出版社“请教法律顾问”
之后,在律师建议下拒绝作家的请求,全集终究留下缺憾。
不出几年,老作家仙游而去。
即使驽钝如我,都算得出这一宗“成人之美”
损失不了多少钱,即使不善擘画如我,也想得出几条无损自身权益的合作方案。
即使说不出口,不悦于合作多年的老作家把全集交给竞争对象,也应尊重作者的选择。
那铁栅般法律条文,怎能关得住君子如风、人情似蝶?
“不得利用本著作物之全部或一部分为不利于乙方之行为”
,一位小说家踩线了。
5.他们
他生来就是个必须在斜风夜雨之中开路的人,你若初见他,语焉不详的寒暄之后,仅能记得的恐怕是,这人不喜欢大庭广众,爱憎分明而且带了傲骨,最好离他远一点。
离他远,不是防他伤你害你,傲骨是用来自卫并非伤人武器,离他远,乃因为你看出他忍辱负重说不定刚从景阳冈下来被老虎抓伤了背,别给他添麻烦了。
他略嫌孤僻的性情跟他的才干并不相配,他有才,足以在出版界开辟江山但也可能功高震主的那种干才。
做他的老板并不容易,最好什么都不要管,但天底下的老板都一样:一是给不出“信任”
,二是给不出“加薪”
。
据闻他押了一纸辞呈在老板那里,没达到业绩,老板什么时候批他什么时候滚。
第二个她,埋在编辑台稿子堆里超过三十年,她一直不知道自己有多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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