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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各级官吏对土地的管理责任:秦朝设“大田”
“田啬夫”
“部佐”
等官吏专职主管农田耕作事务。
《田律》规定负有土地管理职责的地方官吏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央政府报告土地的使用情况,如雨后的墒情、谷物抽穗和尚未垦殖土地数目等情况。
如果发生旱涝、蝗灾,也要及时、快速地报告受灾面积。
《厩苑律》对耕牛的管理、饲养及其考核有具体的规定。
如果耕牛死亡率高于三分之一或考核为下等,田啬夫、里典要负刑事责任。
《法律问答》还规定,田官不得隐匿土地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明确国家土地使用者的义务:《田律》等明确规定,凡国有土地使用者,无论是否耕种,一律“以其受田之数”
,向国家交纳租税。
依照秦朝的财政管理制度和赋役制度,凡使用国家的山林、水泽、矿产,从中获取物产者,必须向国家交纳租税。
《仓律》明确规定稻、麻、禾、麦、黍、菽等各类作物的每亩播种数量,“其有不尽此数者”
,依律处罚。
《田律》规定,禁止“百姓居田舍者”
酿酒贩卖,由田啬夫、部佐等负责监督,不从令者有罪。
《田律》还禁止农民损坏庄稼、随意壅堤提水等。
要求吏民通晓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法令,作为郡守行政文告的《语书》,命令下属官吏“明布”
法令,要求吏民都要“修法律令、田令”
,并严格遵守。
其中,特别提到田令。
《田律》及各种田令的重要性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当时国有土地的规模及国家对各类土地的支配权乃至直接管理权。
以法令形式保护国家认可的土地占有或使用权益。
秦始皇“令黔首自实田”
,承认了一些土地的占有或私有权。
《法律问答》规定“盗徙封,赎耐”
。
私自移动土地界标,要处以赎耐之刑。
土地界标标示着土地权益的范围。
私自移动土地界标必然侵犯他人的权益。
无论土地权益拥有者的具体身份是占有者(所有者)还是使用者,都需要由土地界标界定其权益范围。
这条规定旨在保护国家认可的合法权益。
保护农业生产条件和资源。
《田律》规定,春季禁止采伐山林和堵塞水道;不到夏季禁止烧草为肥、采集刚发芽的植物和捕捉幼兽、幼鸟等;在禁猎期内禁止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罗网;禁止其他破坏资源的行为。
这表明,秦朝法律继承了传统的“四时之政”
的合理成分。
有关的法律规定具有保护环境和资源的作用,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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