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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的规定非常具体,以斗殴、伤害罪为例,根据不同的凶器、不同的后果,分别规定具体明确的刑罚,仅造成的后果就有“拔法”
“拔尽须眉”
“斩人发结”
“断齿”
“断鼻”
“抉耳”
“折肢”
“杀人”
等细致的区分。
法律条文具体有利于罪刑法定。
可是由于缺乏概括力,不能“以简驭繁,以类行杂,以一行万”
,难免有法繁之弊。
法繁不仅容易失之于苛,而且条文再详细,也不可能包罗万象,立法所留下的空白,又为破坏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可能。
秦始皇是一位依法严格治吏的皇帝。
他对违法的权贵、官吏严惩不贷,在很大程度上贯彻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这条法治原则。
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要触犯法律,无论贵贱亲疏,都要受到制裁。
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的贯彻,秦始皇在方略上实行“事皆决于法”
,司法官吏很难违法定罪科刑或贪赃枉法而不受惩处,这是值得肯定的。
秦始皇的基本政治模式是统一于“法治”
“法吏”
“法教”
。
但是许多学者认为秦始皇从根本上否定道德的价值和作用,这种看法是值得推敲的。
秦始皇在政治领域基本剔除了道德的作用,的确具有明显的“唯法论”
的倾向。
然而他不仅注重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将许多适用道德纳入法律体系之中,还通过法律、政令的形式移风易俗。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秦始皇的思路是法律至上,道德从属于法律。
他只是张扬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弱化道德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已。
在今天看来,这个思路依然有其合理之处。
在政治理念上,秦始皇对法制和“法治”
的重视和强调居历代皇帝之首。
在政治实践上,秦朝前期的依法为治也堪为典范。
汉代以降,历代王朝都奉儒家学说为统治思想的基干,提倡以“礼”
“德”
“仁”
为主的政治方略,大大降低了“法”
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秦朝和秦始皇也招致“专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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