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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1(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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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的规定非常具体,以斗殴、伤害罪为例,根据不同的凶器、不同的后果,分别规定具体明确的刑罚,仅造成的后果就有“拔法”

“拔尽须眉”

“斩人发结”

“断齿”

“断鼻”

“抉耳”

“折肢”

“杀人”

等细致的区分。

法律条文具体有利于罪刑法定。

可是由于缺乏概括力,不能“以简驭繁,以类行杂,以一行万”

,难免有法繁之弊。

法繁不仅容易失之于苛,而且条文再详细,也不可能包罗万象,立法所留下的空白,又为破坏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可能。

秦始皇是一位依法严格治吏的皇帝。

他对违法的权贵、官吏严惩不贷,在很大程度上贯彻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这条法治原则。

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要触犯法律,无论贵贱亲疏,都要受到制裁。

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的贯彻,秦始皇在方略上实行“事皆决于法”

,司法官吏很难违法定罪科刑或贪赃枉法而不受惩处,这是值得肯定的。

秦始皇的基本政治模式是统一于“法治”

“法吏”

“法教”

但是许多学者认为秦始皇从根本上否定道德的价值和作用,这种看法是值得推敲的。

秦始皇在政治领域基本剔除了道德的作用,的确具有明显的“唯法论”

的倾向。

然而他不仅注重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将许多适用道德纳入法律体系之中,还通过法律、政令的形式移风易俗。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秦始皇的思路是法律至上,道德从属于法律。

他只是张扬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弱化道德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已。

在今天看来,这个思路依然有其合理之处。

在政治理念上,秦始皇对法制和“法治”

的重视和强调居历代皇帝之首。

在政治实践上,秦朝前期的依法为治也堪为典范。

汉代以降,历代王朝都奉儒家学说为统治思想的基干,提倡以“礼”

“德”

“仁”

为主的政治方略,大大降低了“法”

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秦朝和秦始皇也招致“专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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