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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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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记载了一批由秦始皇亲自颁布的制、诏、法、令,内容涉及一批重大制度。
有关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法规和许多单行法规,如“焚书令”
“挟书令”
等,都是以政令的形式发布的。
在秦朝的法律体系中,皇帝的制、诏具有最高法律价值。
云梦秦简《法律问答》涉及“犯令”
“废令”
两个罪名。
所谓“犯令”
,即“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
。
所谓“废令”
,即“令曰为之,弗为”
。
通常情况下,“律”
的制定在前,多为先王颁布,“令”
的发布在后,多为时君意旨。
“令”
是对“律”
的发展或修订,在法理上以“令”
为准有一定的合理性。
汉代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的说法。
秦代将“令”
置于“律”
之上,主要是为了维护当今皇帝的至上权威。
还有一类政令来自地方政府和地方长官。
云梦秦简《语书》就是南郡守腾向下属发布的教诫性法律文告。
《语书》是竹简原题,凡十四枚简文。
简文开头语是“二十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
。
这位郡守以政令的形式,要求属吏贯彻国家法令,他“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
。
这表明秦朝允许地方官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所辖区域的具体情况,以政令的形式,制定、发布地方性法规。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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