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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盗同法”
“与同罪”
“收”
“族”
“夷三族”
等都是根据连坐原则定罪的。
法定的连坐有家属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等。
在秦律中,政治犯罪、盗窃犯罪、累犯加刑以及在徭役上弄虚作假等都适用家属连坐。
严重的政治犯罪往往诛连宗族甚至“灭其宗”
“夷三族”
。
邻里连坐与居民组织什伍制度相关。
秦律要求邻里互相保证,互相监督,一家有罪,四邻必须告发,否则要受到株连。
居民组织的伍长、里典对所属居民监督不力也要受到株连。
在秦律中,只有知情不举,才适用邻里连坐。
并非所有罪行都适用邻里连坐,如杀人罪、伤害罪、诬告罪、行贿罪都不适用连坐原则。
职务连坐主要体现为上下级、同级连坐。
《效律》规定:如果县尉属下的官吏犯罪,县尉和县尉府中的其他官吏及其上级县令、县丞都要负连带责任,并根据隶属关系的远近,处以不同的刑罚。
这就使同级、直接上级和再上一级的官吏都负有了连带责任。
这一类连坐涉及行政、军事、经济等各个部门。
在人事方面的职务连坐有时甚至处以死刑。
实行连带责任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人为地制造一种利害关系,强迫人们互相监视,互相告发,以此达到加强统治的目的。
应当指出的是这个重罚主义原则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并非秦法所独有。
它充分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残酷性。
追根溯源,秦朝重刑主义的刑罚原则及相关的罪名、刑罚有三个主要来源:
第一个来源是自古以来的刑罚传统。
春秋以前的刑罚野蛮残酷,令人发指。
这个传统一直延续下来。
秦朝的刑罚,特别是各种死刑、肉刑,基本上是继承而来的。
许多历史记载把这些刑罚说成是不合圣王之制的“秦法”
所特有的,这与事实有相当大的距离。
总体来说,秦朝的刑罚要轻于商周时期的刑罚。
第二个来源是依据“五行终始”
所确立的统治方略。
秦始皇确认秦朝为水德,而水主阴,阴刑杀,所以水德之朝,应当以严刑峻法施治,以合“五德之数”
。
第三个来源是先秦诸子的刑罚思想,特别是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重罚主义思想。
秦朝法制受法家中的商鞅学派和韩非的思想影响很深。
秦法的创立者商鞅属于法家中重法的一派,他主张“以刑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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