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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不止一科”
,足见他是以此为常业,与周锡恩早有往来;而科场风气之坏,亦由来已久。
因为如此,虽有赵舒翘这种精干有魄力的臬司,浙江处理周福清一案,仍从宽减,不愿兴起大狱;当然,其中还需要一个人的合作,这个人就是殷汝璋。
对于整个内幕,殷汝璋在事后是非常了解的。
案发之时,他扣留陶阿顺送苏州府讯办,整个处置,干净利落,无可置疑。
但如扩大来看,周福清那种心照不宣的做法,很容易令人疑心他跟殷汝璋由于同年的关系,对于贿买关节一事,早有联络,不但已获殷汝璋首肯,而且价钱都谈好了。
至于扣送来人法办,只由于关节送到时,恰好有副主考在座,事成僵局,不得不采取必要的手段,以求自保。
这是合理的猜测,舆论将会如此评估殷汝璋,言官闻风言事,亦可奏请在殷汝璋浙江试差竣事后,候命听勘。
此案如在乾隆期,必兴大狱,殷汝璋为了免祸及不为清议所讥,必须主动要求彻查,洗刷嫌疑。
那一来,周福清以交通关节为常业的历史,将被泄露;而周锡恩亦必不易脱却干系。
所以浙江当道即令有意将此案化大为小,如果殷汝璋不愿默尔而息,上奏陈明如本文前述既为同年,复有名帖,则信中又附名片为不合理,指出周福清行贿的对象并非自己,事情仍旧难以摆平。
是故,此案化大为小,所必须取得殷汝璋的合作,即为“不作为”
。
不管崧骏如何出奏,只要不说他有受贿之嫌,他都能容忍。
这样,周福清的捏供,“探闻浙江正考官殷汝璋,与伊有年谊;一时糊涂,起意为子求通关节,并欲为亲友中”
云云,才能成立,作为判刑时,“量从末减”
的根据。
殷汝璋的合作,自然是愿念年谊之故;合作所生的效果,可从崧骏奏报结案的处置中看出来:
此案革员周福清,在苏探知浙江正考官殷汝璋与有年谊,起意为其子及亲友求通关节取中,自写洋票,并拟就关节字样,遣仆往投,即经扣留解讯。
该草员亦闻拿自首。
遍查律例,并无作何治罪专条。
惟查该革员中途求通关节,较之交通关节已成未中者,情节似有区别。
其所开洋票,系属自写虚赃,与议单文券不同。
且财未予人,未便计赃科罪。
揆其事后闻拿投首,尚有畏法之心。
应否比例量予酌减科断之处,恭候钦定。
廪生马家坛,生员周用吉,讯非知情,业已分别斥革,应与讯不知情之家丁陶阿顺均无毋议。
函内所开顾、陈、孙、章四姓并无主名,该革员既供事先未与各家商谋,应免查提,以省株累。
票洋系属自重虚赃,该革员又供家计贫寒,应免着追。
关节信函等件案结附卷。
浙江的奏折于十二月十二日上达御前,照例“下刑部议奏”
。
由于下一年为慈禧六十正寿,有恩赦、停刑、恤囚等恩典,所以重大案件,都要在年内赶办,出奏定案。
周福清一案,刑部在十三天之内议竣,复奏这天是十二月廿五日。
引《大清律例》吏律职制下的“贡举非其人”
一条说:
细绎例义,必考官与士子彼此商说允准,或书明银数,或给予字样,一予一受,方可以交通贿买论。
若仅向考官函许贿嘱,当被举发破案,即与此例稍有不符。
恭查咸丰九年钦奉谕旨“不得以曾否取中分别已成未成”
,其一经嘱托,无论考官应许与否,似不得以已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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