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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应核其所犯之轻重。
悉心安拟,庶无枉纵。
此案……该前抚以例无作何治罪专条,未敢率行定拟。
惟既声明“该革员中途求通关节未成,较之交通关节已成未中者情节似有区别,其所开洋票系属自写虚赃,亦与议单文券不同”
,所议似尚平允。
臣等详加查核,该革员虽有交通贿买之情,究未遂其交通贿买之计,其事尚属未成,若竟照交通赂买关节例,拟以斩决,未免过严。
衡情酌断,似应量予末减。
应如该前抚所奏,已革内阁中书周福清,应请于斩罪上量减一等,拟杖一百,流三千里。
据称事后闻拿投首,发往新疆,效力赎罪。
按:所议完全支持浙江的建议。
依律,科场贿弊为斩罪,未成减一等,改为杖一百流三千里;自首原应再减一等,因周福清为翰林,明知科场禁例极严,仍旧以身试法,则是“故犯”
与“自首”
相抵销,不准再减,所议维持原议。
但周福清运气不佳,复奏一上,结果是下了这样一道上谕:
刑部奏,遵议革员周福清罪名一折,据称“革员周福清于考官中途遣递信函求通关节,当即举发破案,较之已成未中者,情节稍有区别,应于斩罪上量予末减,拟以杖一百、流三千里、恭候钦定等语”
。
科场舞弊例禁綦严,该革员辄敢遣递信函求通关节,虽与交通贿买已成者有间,未便递予减等。
周福清着改为斩监候,秋后处决,以肃法纪,而儆效尤。
旨下,无不大感意外。
历来凡遇钦定刑案,总是部议从严,候朱笔减等,以示恩出自上。
周福清一案竟一反惯例,分析其原因有二:
一、借此整饬科场风气。
二、光绪因为内务府筹办慈禧太后六旬万寿庆典,多方需索,靡费特甚,到年底还要跟户部要六十万两银子,情绪很坏。
尤其不巧的是,此案赶在十二月廿五日呈上,以便年内结案,而每年这一天,是皇帝一年治公的最后一日,要裁决的奏折,总在一百件以上,事务特繁,更易动怒,只要批一个“斩决”
,军机自会承旨去找理由、拟上谕。
周福清的罪名是“斩监候”
。
照清朝的司法制度,每年秋天,由各省造册报部;刑部有个特设的机构,名为“秋审处”
,就各犯案情及家庭状况,逐一审查,分为“情实、缓决、矜拟、留养、承祀”
五类,造册送请皇帝裁定,名为“勾决”
。
如遇国家庆典或有其他重大事故则“停勾”
,凡是斩监候的犯人,这年皆可不死。
周福清从光绪二十年“监候”
,直到拳匪之乱,方始释出,前后在狱七年,除甲午叨太后六旬万寿之光“停勾”
以外,每年秋冬皆须经历一次死亡的威胁;而事先进京到刑部活动,希望列入“缓决”
,得以不死,又须筹措一笔相当的费用,是故狱中的周福清固有度日如年之感,鲁迅的父亲用吉的日子亦不好过。
上谕到达浙江,已在光绪二十年。
虽说“改为斩监候,秋后处决”
,但须经过秋审勾决,方始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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