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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西方选票制“民主”
的极端荒谬。
西方的谬说,是把选票神圣化,仿佛政权通过了选票选举,就是“上帝附体”
,变得神圣不可侵犯。
他们本来想以此,来约束其它国家遵循他们的政制,结果现在自己被这种选票制,搞得政治能力日益低下。
选票选举出来的政权,只不过是让少数人的专制和独裁在他们的社会合法化。
至于大多数民众,投完了选票就没有了民主,这就是没有全过程民主的下场。
而且所谓的“合法化”
,也要注意法律本身的偏差。
没有一种法律体系是完美的,因为除了那些完全模仿他国法律体系的国家外,法律本身诞生于制定国的“原生特质”
,又受到现有政体的“发展逻辑”
影响,原生特质与发展逻辑,决定了制定国的法律体系。
所谓原生特质,是说每个国家和民族自有来历,即有所谓的个性。
例如在美国拥枪,一直是合法的,法律保护合法公民可以拥有枪支自卫。
这种法律,在美国建国之初,地广人稀警察力量薄弱的时代,有其合理性。
但发展到现在,仍然合理吗?包括很多美国人自己,也不认为这样是合理的。
但为什么美国不修改法律呢?
除了枪支销售,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利益集团,当然不愿意禁止销售,砸了自己的金饭碗以外,更重要的,向民间提供枪支,是为了给劳动力阶层内部矛盾提供作案工具,增加矛盾烈度。
包括废除死刑,是为了让美国劳动力阶层开枪者,更加没有后顾之忧,可以大胆开枪杀人。
枪击可以带来无法弥补的矛盾升级,结合美国的身份政治,只要美国劳动力阶层内部不断矛盾升级,不断互相残杀,美国大资本阶层的统治就是稳定的。
这样的“合法性”
有意义吗?明明美国已经建立了庞大的警察系统,还要劳动者自己买枪维护自己的安全,一件事情出两份钱,如果在我们中国,人民肯定会问:那要政府干什么呢?那要警察干什么呢?
所以在法律之前,必须是情理,合情合理的法律,才有意义。
但情理是随着国家民族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这就是原生特质被发展逻辑改变的缘故。
我们中国坚持的“事实正义”
,其实就是为了合乎情理,法律并不是最重要的,如果根据法律来“程序正义”
,由于法律往往落后于情理的发展,并且有原生漏洞,所以各种“合法但不合情理”
的弊端,就会不断爆出。
这就不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而是本本主义、教条主义。
所以民本社会主义,从来不是规定了法律条文,只要符合法律条文就有了合法性,就神圣不可侵犯了,只要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不符合大多数人的情理,“合法性”
就没有意义,就必须被修改。
对于民本社会主义的论述,李思华是力图为全球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起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本质的、基础的逻辑——沿着民本的方向发展,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就不会有大的偏差。
李思华接下来对资本主义和金融寡头主义的论述,则非常出人意料,并没有像人们通常以为的那样痛批资本主义。
她首先说明了自己的失望。
认为一直到二战结束初期为止,资本主义还是充满活力的,没想到短短几十年,资本主义就衰败了。
而自己本来这些年祈盼资本主义世界,能够有深度的思想家,能够为资本主义寻找到突破的路径,毕竟当年马克思也认为,社会主义会在最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产生。
但是几十年过去,西方一个有见识的理论大师都没有产生,她读到的所有西方著名学者的著作,除了为现有的资本主义体制辩护,一点突破性的理论都没有,因为他们害怕突破会损害他们的金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
这样的学者,都是一些垃圾,生产着无用的思想废品。
资本主义已经已是一所破屋子,至少这些人,应该力图去做裱糊匠们,结果反而一个个都是站在破屋子前,手舞足蹈,非说这个破屋子多么有价值,非要别人承认破屋子,才是人类该住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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