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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后一个术语对我们来说,它具有的意义就像我们以此为借口认出一个老朋友,和缄默地恢复使用“观念”
一样。
因为观念是我们经验中恒定的东西,对我们来说,熟悉它的所有含义;而“皮质兴奋”
则相反,倒是一种假设性质的东西,我们希望能在将来证实它。
用一个术语来代替另一个术语,这似乎不过是一种无意义的讨厌事情。
因此,如果我几乎只用心理学术语的话,我甚或可能被谅解。
另外有一点,我必须预先请求读者的恩准。
当一门科学快速发展时,由个别人最初表述的各种思想很快成为共同的财产。
因此,试图在癔症及其心理基础上提出其观点的人中,谁也不能避免重复其他人的大量思想,这是经历着从个人财产到共同的拥有。
几乎不大可能肯定,谁是第一个表达这样的思想,在考虑已被他人提及的、属于某一个人拥有的成果方面,这总是一桩危险的事。
因此,如果在讨论中发现有少数引用的东西;如果我自己的和其他的出处之间无明显的区别的话,我希望能得到谅解,下面的内容将几乎不会发现有什么创见。
一、所有癔症现象都是意念性的吗?
在《绪言》中,我们讨论了“癔症现象”
的机制,而不是“癔症”
的心理机制。
因为我们不希望声称这种心理机制或癔症症状的疾病精神上的理论总的说来具有无限制的有效性。
我们不是指所有癔症的现象所表现的方式都像我们文中所描述的那样,我们也不认为他们均为意念性的(ideogenic),即由观念决定的。
在这点上,我们与莫比斯不同,他在1888年提出的定义为癔症的所有病态现象都是由观念引起的。
这个阐述后来被解释为只有一部分病理现象在内容上与引起了癔症现象的观念相一致,即由紧密相关的暗示或自我暗示产生的那些现象。
例如,当一个人的手臂不能移动的观念引起了手臂的麻痹时;同时,癔症现象的另一部分虽然也是由观念所致,却不是出于同样的内容。
例如,我们病人中出现的一个手臂麻痹是因为看到像蛇一样的东西而引起的。
在下这个定义时,莫比斯不仅仅提出了术语的修正,而且提示将来我们应只把那些意念性的(即由观念而决定的)病理现象只描述为癔症现象。
他认为所有癔症症状均为意念性的,“由于观念在癔症现象中是极其经常的原因,我相信情况总是这样的。”
他通过类推而下此定论。
我倾向于称此为概括化,要证明其是有道理的,必须首先经受考验。
在对这个主题进行任何讨论前,我们必须明确地确定我们对癔症的理解情况。
我认为癔症作为临**的现象,它是以实验为基础而发现的。
同时也是基于观察,这就像结节状的肺结核,以实验为基础而得到的这类临床现象通过我们知识的发展而更为正确、深刻和清楚;但不应当、不是也不能受我们知识的发展的干扰,病因研究表明肺结核的不同形成过程有着各种原因:结核是由结核杆菌所致;而组织的分解、空洞的形成和败血症热是由于其他微生物所致。
尽管这样,肺结核仍维持着临床的统一性,假如把因结核杆菌所致的组织的特殊的结节样的变化和所发现的其他变化分裂开来看则是错误的。
同样,癔症应当保持临床的统一性,纵然明白其现象由各种原因所致,如有的由心理机制而产生,而其他的则无心理机制。
如果我们想说,这是因为观念和知觉经常引起我们提出这样的假设,即观念和知觉是单独起着作用,而周围刺激所建立的血管运动过程则仅仅是通过迂回的途径进入心理的,那么我们完全可以得出一个与莫比斯的“根据类比作出推论”
相类似的推论。
我们知道这种推论是错误的,然而它至少是基于像莫比斯关于癔症断言同样多的事实上。
依照我们具有的许多生理过程的经验,诸如唾液和眼泪的分泌、心脏活动的改变等,有可能并似乎合理地假设为观念和周围的及其他非心理刺激一样,能够发动同样的过程。
其相反的观点需要证明,我们还很缺乏这方面的证据。
事实上,似乎肯定的是许多被描述为癔症的现象不只是仅仅由观念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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