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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献祭欢宴的道德力量在于对共同吃喝意义的极古老的看法。
与他人在一起吃与喝是交情和互作社会承诺的象征和确定。
献祭欢宴直接体现的虽然只有神与其崇拜者“同食共餐”
(ensals)[150]这一事实,但是他们相互关系中的所有其余方面都已包含在这一事实之中。
仍然盛行于沙漠地区阿拉伯人中的某些风俗表明,在公共欢宴中起约束作用的不是宗教因素,而是吃这一动作本身。
谁只要和贝督因人(Bedouin)一起哪怕是吃了极少的食物或只喝了一口他的牛奶,那他就再也不用害怕自己会被当成敌人,而且还可以保证得到他的保护和帮助。
当然,这并不是没有时限的;严格地说,只有当共同享用的食物尚存腹中时,才会如此。
这就是对团结的纽带的实际看法。
必须得到不断的反复,团结的纽带才能得到确定,才能得到永存。
(同上,第269~270页)
但是,为什么这种约束力要归因于共同吃喝呢?在原始社会中,只有一种纽带是绝对的、牢不可破的,那就是亲缘关系。
这种交情的团结性是彻底的。
“所谓亲属,即指这样一群人,他们的生活紧密地交织于一个实在的统一体中,以致他们都被视为一种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遇见命案时,在阿拉伯的那些部落成员绝不会点名道姓地说‘M或N的血流出来了’;他们会说‘我们的血流出来了。
’在希伯来(Hebrew),用来点明亲缘关系的话是‘我是你的骨,是你的肉’。”
因此,亲缘关系是参与到某一共同的实体之中。
因此,很自然这种关系不仅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人是其母亲实体的一个部分,由她而生,喝她的奶而长,而且这种关系还可以通过日后所吃的食物来获得并得到加强,人的身体因所吃食物而得到更新。
假如一个人与其神共享一餐,那他是在表达一种信念,即他们共属一个实体;而且,他也绝不会与那种在他看来是陌生的人共享一餐。
(同上,第273~275页)
这样看来,献祭欢宴原本是亲属们的欢宴,根据图腾法,唯有亲属才能共同进餐。
在我们的社会中,家族成员通常共同进餐;然而,献祭欢宴却与家庭无关。
亲缘关系比家庭生活更加古老,在我们所知道的最原始的社会中,家庭成员的血缘关系往往不止一种。
男人娶了另一氏族的女人,所生孩子将为母亲的氏族传宗接代;因此,这个男人与家庭的其他成员之间就不存在任何家庭关系(unionofkin)。
在这样的一种家庭中,人们不可能共同进餐。
时至今日,蒙昧人依旧单独进餐,并且,图腾崇拜的宗教食物禁忌常常使得他们不可能与自己的妻儿共同进餐(同上,第277~278页)。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献祭的动物。
我们已经知道,没有动物牺牲,就不会有氏族的聚会,同时也只有在这种庆典场合,才会有动物宰杀,这一点现在变得很有意义,尽管人们可以毫无不安地食用野味和家畜的奶,但是宗教上的顾忌使得人们不可能为一己目的而宰杀家畜。
(同上,第280、281页)史密斯说,毫无疑问,宰杀牺牲原本是些这样的行为,对之“个体不可为,唯有全氏族人都对这种行为承担责任时,才有理由为之[151]。
就我所知,早期那些民族所能认识到的种种行为中只有一类适于史密斯的这一描述。
这就是,冒犯了部落血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的那些行动。
其实,部落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允许冒犯的唯有全族一致同意、共同行动才可献祭的那条生命,与部落同胞们的生命比较起来,是不分贵贱的。”
献祭欢宴上每个参与者都必须分吃一块动物牺牲品。
这一条规矩的内在意义与另一条规定完全相同,这就是,对一个有罪的部落成员的惩罚要由全族一致执行。
(同上,第284~285页)换言之,献祭的动物被当成部落的一员;祭祀的人们、神和献祭的动物都有相同的血统,都是一族成员。
史密斯用大量的证据来确认献祭的动物就是原始的图腾动物。
在古代有两类牺牲品:一类是习惯上用于食用的家畜,另一类则是不洁的、禁止食用的特殊动物。
调查表明,这些不洁动物都是神圣动物;它们被作为牺牲献祭于神;它们本来就与诸神别无二致;因此,通过献祭崇拜者们是在强调他们与这种动物和神之间的血缘关系。
(同上,第290~295页)但是,在较早的时代,这种在普通的牺牲与“神秘的”
牺牲之间的区别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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