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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十三部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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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君主专制下建立的中央集权,目的在于对国土、民众加强控制。
而皇帝个人意志只有通过参与政权的官吏集团才能最终实现,因此,强化集权往往与强化帝权、加强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的控制相联系。
这种控制的强化,主要依靠各级监察机构职能的发挥。
从某种意义上讲,监察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政权是否成熟,统治是否严密、有效的重要标准,也是其控驭国家全局、掌握统治工具能力高低强弱的体现。
秦王朝统一后,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及侍御史等属官,受公卿奏事,行使监督、检查、弹劾权力;在地方各郡,则设置监御史一职,负责监察其所辖一郡之官吏士民。
这样,由御史大夫、监御史组成的全国自上而下的监察网建立起来,虽不尽完备,但业已初具规模。
汉承秦制,仍然设置御史大夫这一职位,但却基本废除了地方监察机构。
地方监察职掌改由丞相便宜斟酌,不定期派员深入各地随机调查,而不再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
汉初社会几近凋敝,收缩机构也在情理之中;地方平静,无为而治,郡国并行,全面监察既不必要,也不现实。
汉武帝连年兴兵,工程兴作,财政窘困,在推行新财政政策的同时,承袭前代“入粟拜爵、免罪”
的做法,又兴置“武功爵”
,从而将免役权和司法权部分变相出卖,后更发展为公开卖官鬻爵,从官吏选拔制度上为下层职官滥选及相关的司法混乱提供了条件。
地方豪强乘机投机钻营,兴风作浪,通过经济手段堂而皇之进入政治领域,谋求双重特权,营私舞弊,鱼肉一方,成为当时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因素。
例如酷吏杨仆,史称以千夫为吏,即以买爵而入补为吏并由此发迹,官至主爵都尉,拜楼船将军,封将梁侯。
就是这位凭投机而发家的领导人物,在奉诏讨伐南越的过程中,公然在战场上弄虚作假,捕降者为俘,掘死尸为获,谎报战功拥兵不前,希望趁乱浑水摸鱼。
其在对卫氏朝鲜的作战中更是首鼠两端,久不力战,一心想借调停局势而从中捞取好处,结果多次贻误战机。
杨仆为高官极受中央重视尚且如此,那些与他情形相似的下层官吏素质之低下更是可想而知。
吏治败坏,官商勾结,甚至连中央派出的巡回调查的监察人员也被牵扯进权钱交易。
他们目无法纪,拼命聚敛,使许多地方民不聊生,怨声载道。
人祸加天灾,部分地方农民破产严重,流民千万计,阶级矛盾日益尖锐。
鉴于这种情形,朝廷不得不重新布置吏治监察。
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除京师附近七郡外,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域。
每区由朝廷派遣刺史一人,专门负责巡察该区境内的吏政,检举不法的郡国官吏和强宗豪右,其管区称为刺史部。
地方区域的划分,汉遵古制,于郡县之上有州,州也称部。
后人经考订研究认为:汉武帝一代,应有司隶校尉和十三州刺史凡14部。
其中司隶校尉部辖七郡多在京师附近,其余十三州大体为:第一,豫州刺史部,辖三郡一国;第二,冀州刺史部,辖四郡六国;第三,兖州刺史部,辖五郡一国;第四,徐州刺史部,辖三郡四国;第五,青州刺史部,辖六郡一国;第六,荆州刺史部,辖六郡一国;第七,扬州刺史部,辖五郡一国;第八,益州刺史部,辖八郡;
第九,凉州刺史部,辖十郡;
第十,并州刺史部,辖六郡;
第十一,幽州刺史部,辖九郡一国;第十二,朔方刺史部,辖四郡;
第十三,交趾刺史部,辖七郡。
这年秋天,十三部刺史整理好行装,带着不多的随从,从京城长安分头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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