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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设太守,至于京畿地区,如魏、西晋、北魏的河南郡,东晋南朝的丹阳郡,其长官则分别称河南尹、丹阳尹。
郡守有以功加将军者,也有加都督者,地位尤为显赫。
县设令长。
东晋南朝时期,中原地区连年战乱,人口大量南迁,朝廷为安置南渡之世家大族,按其原籍在南方设立相应的州、郡、县,称侨州、侨郡、侨县,从而形成了与实州、郡、县并行的特殊的行政区划。
侨州、郡、县与实州、郡、县之间的隶属关系比较复杂,没有规律可言。
唐代政区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以道制为主。
“道”
的设置始于唐太宗贞观元年(627),是由监察区演变为行政区的。
当时全国共分十道,即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江南、剑南、岭南。
至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增设京畿道、都畿道,将山南分为东、西二道,将江南分为东、西道及黔中道,“道”
遂增至十五个。
唐后期,全国又划分为四十余道。
唐初,“道”
设巡察使、按察使,开元间改为采访处置使兼黜陟使,掌监察。
属官有判官、支使、推官等,另有招谕使、抚慰使、招募使、祭祀使等临时特遣使。
道下设州、县。
唐代的州,依据其地位、大小、户口及经济实力,分为上、中、下三等,又分为辅、雄、望、紧四种。
据《通典》载,开元间有四辅(同州、华州、岐州、蒲州)、六雄(郑州、陕州、汴州、绛州、怀州、魏州)、十望(宋州、亳州、滑州、许州、汝州、晋州、洛州、虢州、卫州、相州)、十紧(后来列入者较多,已不限于十个)。
州设刺史,自天宝年间改州为郡后,亦称太守。
属官有别驾、长史、司马及录事参军事。
录事参军事又下辖诸曹参军事,如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田、司法、司士等,分掌一州之内军事、政治、财政、司法等事务。
州下设县,县也有等级之分。
按其地位,分京县(如万年、长安、河南、洛阳、太原、晋阳)与畿县(如京兆、河南、太原三府所管诸县);按其户口,分上、中、中下、下四等;按地位,分望与紧。
县之长官称令,掌一县之教化、赋税、治安、水利、刑狱等。
属官有丞、主簿、录事、县尉,分掌各种具体事务。
县以下,设乡、里、保、邻等基层行政组织。
第二个特点是“府”
的建制。
唐代“府”
的建制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因皇帝驻跸或具有陪都及首都性质而设的府,前者如凤翔、成都、河中、江陵、兴德等府,后者如著名的三都府(上都京兆府、东都河南府、北都太原府)。
第二种是都督府,一般设于边疆或地势险要之处,有大都督府、中都督府、下都督府之分。
第三种是都护府,一般设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
唐代从太宗到武后时期,先后设置了八个都护府,即安西、北庭、蒙池、昆陵、单于、安北、安东、安南,分布在疆域的西北、北方、东北以至南方。
至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形成安西、北庭、单于、安北、安东、安南六个都护府。
都护府长官称大都护、都护,属官有副大都护、副都护、长史、司马。
下辖录事、功曹、仓司、户曹、兵曹、法曹、参军事请机构,分管财政、民政、军事、司法等事务。
第三个特点是节度使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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