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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受到司法制裁与行政制裁。
司法制裁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经济制裁等;行政制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所实施的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承受行政制裁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
2.学校的义务
与权利相对应,学校也要承担法定的义务。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学校在贯彻办学宗旨,进行内部管理和组织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作为履行义务的主体,学校不仅应履行一般意义上的对于社会组织的义务,而且应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为学校确立的特定义务。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现代社会的教育活动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活动,是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和整体意志的社会事业。
学校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应保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标准,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
不履行此项义务,同国家教育方针背道而驰,片面追求升学率,办贵族学校等做法,或者不执行统一的国家教育标准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3)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有责任维护本机构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
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职工工资,不得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受教育者入学等。
当本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了本机构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义务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人,维护本机构成员的合法权益。
(4)维护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知情权
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的知情权是实现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权的必要前提之一,必须予以保护。
学校不得拒绝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其他在校情况等的请求。
学校还应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学生及其监护人行使知情权。
同时,学校在管理和提供受教育者学习成绩及其他个人资料时,必须使用适当方式,不得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学校是公益性机构,应当根据办学性质的不同,严格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确定收取费用的具体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
同时,收费项目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办学机构的公益性质。
(6)依法接受监督
为了维护教育的公共性,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标准,学校必须接受来自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来自执政党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学校对于以上各种形式的监督,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更不得妨碍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确立学校的法定义务,对于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社会公益,提高教育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学校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按法律规定,应追究法律责任。
程某诉武汉大学附中擅自改动其中考志愿侵犯受教育选择权案
原告程某系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附属小学学生,后转校到武汉大学附中(以下简称武大附中)。
被告系湖北省武汉大学附中。
1994年5月,即将初中毕业的程某接到武大附中依照武汉市1994年高级中学招生程序发给的中考志愿表,在表中填写的第一志愿是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中,第二志愿为武大附中。
武大附中未经程某同意,将程某核编在普通高中招生的考场。
考试成绩结果公布后,程某中考成绩虽然达到重点高中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中的录取分数线,但由于志愿表中所填志愿所致,最后被武大附中录取。
程某的法定监护人获悉这些情况后,数次与武大附中进行交涉。
但武大附中认为,程某作为非武大员工子女,被接收后将其由一般的学生培养成为优秀生是学校倾注满腔心血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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