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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总体上,《教师法》对教师权利的规定是比较细致、具体的,也是比较全面的。
为了更好地理解教师权利,下面分别对教师的各项权利进行简要解释。
第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师的这项权利称为教育教学权。
教师是一种专业的职业,从事教师职业就要进行职业生活,参与职业活动,而教育教学是教师需要参与的最基本活动。
第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教师的这项权利称为学术研究权。
教师作为研究者主要是出于对教师工作的对象、环境和自身发展水平的原因,教师从事学科研究是教师职业的必然要求。
第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教师的这项权利称为指导评价权。
教师的基本工作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并促进学生学习,根本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是教育教学的基本手段。
因此,指导评价权是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
第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教师的这项权利称为报酬待遇权。
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才能持续,国家给予教师的福利待遇是对教师承担教育这种公共事务的回报,带薪休假是对平时繁忙工作的补偿。
因此,报酬待遇权也是教师不可侵犯的权利。
第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教师这项权利称为参与管理权。
学校的基本工作是教育学生,而教师是这项工作的最直接执行者,因此学校是教师实施教育教学的服务机构。
所以,教师有权对学校的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这项权利称为进修培训权。
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教育教学工作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这要求教师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和水平。
因此,进修培训权也是教师开展工作的必要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
社会对教师的规范性不仅体现在教师享有特定的权利,而且更体现在教师要为履行职责承担特定的义务。
在教师这里,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除了《教育法》规定教师“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之外,对教师义务的明确规定体现在《教师法》第八条中。
具体规定见下框。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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